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开发建设步伐,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到高新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规划区内投资、按规定办理完毕工商注册、统计和其他相关手续、税收纳入高新区财政管理的各类企业。
投资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在高新区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和其它鼓励发展类生产性工业企业,自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2年内其上缴企业所得税高新区财政可支配部分,以合适的形式全额扶持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上缴企业所得税高新区财政可支配部分的50%,以合适的形式扶持给企业。
第四条 对在高新区投资新办的一般工业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2年内其上缴企业所得税高新区财政可支配部分,以合适的形式按50%的比例扶持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上缴企业所得税高新区财政
可支配部分,以合适的形式按30%的比例扶持给企业。
第五条 对在高新区投资新办的商贸类企业,自营业之日起,2年内其上缴企业所得税高新区财政可支配部分,以合适的形式按50%的比例扶持给企业。
第六条 鼓励在高新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其优惠标准按《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在高新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区的优惠办法》执行。
第七条 高新区每年对区内纳税形成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的前10名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上缴税金高新区财政可支配部分的10%。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八条 对引进境内外客商到高新区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各类项目的中介人员和自行到高新区投资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在下列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进行奖励:
(一)对实际到位资金(指项目投产时,实际投入区内的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1.5%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对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实现的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该年度实现的本级财政收入的5%-10%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资金并到位的中介人,按下列标准进行 奖励:
(一)引进国内外有偿无息资金,根据使用期限长短,按引资总额的2%—15%进行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相同的资金,根据使用期限长短,按引资总额的1%—2%进行奖励。
(三)引进国内外其它特殊性质投资资金或低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上述引进资金,奖金由资金使用者(受益方)负责按上述标准兑付。
第十条 鼓励引进投融资服务、法律、财税、管理咨询等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奖励按其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中介机构的中介人,按项目在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由高新区管委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执行。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二条 到高新区投资的各类企业均享受高新区提供的“一站式”限时服务,在相关材料基本齐备的前提下,属高新区权限内的相关手续,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投资项目,高新区负责积极积极帮助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协调有关部门使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高新区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四条 对进区项目,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将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建设到项目用地边界。
第十五条 尊重投资商的工作、文化和生活习惯。投资商需长期居留的,公安机关积极办理长期居留手续。
第十六条 采取“一个项目、一个服务班子”的服务措施,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三定四包”责任制,即:定目标、定时限、定责任;包投入资金到位,包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包项目建设中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到位,包项目建设形象进度。
第十七条 对于投资额超过一亿元以上的项目和世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高新区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