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强力推动陕县发展新跨越,2004年4月,县委、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制定了《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用地优惠政策
1、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使用土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租赁、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
2、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1亿元以上,租用土地的由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无偿提供给投资方使用。
3、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现行土地价格优惠30%;5000万元以上的优惠40%;1亿元以上的优惠50%;5亿元以上的优惠70%。
二、财税优惠政策
4、新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三年内依次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的70%、60%、50%奖励给企业。
5、外商投资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和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5年内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县级收入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三、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奖励办法
6、凡从县境以外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利率不高于国家贷款利率的,由用资单位按资金使用年限一次性奖励到位资金总额的1年1%、2年2%、3年3%。无息引资按资金使用年限,一次性奖励资金总额的1年3%、2年4%、3年以上5%。引进无偿资金的,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实际到位资金的10%。
7、凡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单位(包括县直单位、乡镇以及县外的集体组织)和个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享受以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500万元的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1—3万元;500—1000万元的,奖励5—10万元;1000—5000万元的,奖励20—3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30—5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奖励100—3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四、环境和服务的措施
8、凡县境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我县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免缴一切地方规费,需要办理证照的,只收取工本费。凡国家和省规定不可免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限收取。
9、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所有证照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代为办理,并搞好协调服务。对投资500万元以上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投资超亿元的项目,成立专门协调服务组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照顾和优惠。
10、所有行政执法部门未经批准不允许到企业检查收费。确实需要的,要在县优化办办理有关手续,经准许后方可进入企业。
五、关于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11、允许企业高薪引进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12、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第一学历本科以上人员愿到县内生产经营性企业工作的,优先安排。
13、凡引进的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奖励兑现
14、各项奖励,每年考核兑现一次。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县中小企业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认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由县财政和企业支付。
15、所有引资融资金额由财政部门核实。外资由注册会计事务所核实;设备由县经贸委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引进金融部门的贷款由使用单位认定;超计划争取的项目资金,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县财政局认定。
16、其他行业到我县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的县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