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区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市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意见和要求,结合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二条 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除享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及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引进市外资金兴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税收优惠、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四条 对区域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投资额上亿元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土地使用
第五条 凡来区园区投资的各类生产性企业,以租赁土地做为生产场地的,土地使用实行零收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企业,由园区提供10至30亩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由园区提供30至50亩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由园区提供50至100亩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视企业需要由园区提供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租用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延期优先使用。
第七条 外商投资新建生产性项目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先付清征(用)地补偿有关费用、耕地开垦费和按规定上交中央的费用。外商投资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棉缴市、区收取的费用;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支付困难的,市、区收取的费用可在5年内交清;外商投资农林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生产项目建设用地,免缴市、区收取的费用。免缴市、区收取的费用,不影响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
第三章产业发展
第八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限制以外,凡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企业均可入园区生产经营。
第九条 湖滨工业园区优先发展新型建材、机械制造、轻纺工业、电子工程、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等六大类重点产业。
第四章环境和服务
第十条 入园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可以边建设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行政事业收费实行“零收费”,凡国家和省、市规定不可免收的项目而又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各项手续的办理。入园企业的项目建议书一律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书、章程实行备案制,工商登记暂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许可或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棉征市政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专项基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厂房的交易费。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设置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各类招商推介活动,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广告宣传等。
第十五条 区直有关单位为入园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人武部门无偿为企业员工提供岗前军训;
(二)劳动就业部门无偿为企业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并无偿为外地投资客商提供职介服务;
(三)卫生部门免费为投资者和食品加工企业职工定期体检、防疫;
(四)教育部门对投资商子女入托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入学提供优质服务,免收一切费用,并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学校、班级。学校根据需要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者的子女配备一名专职辅导教师。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未经区优化办批准,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收费;经区优化办批准的检查,由园区办公室统一接待、安排。
第五章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每年对工业园区内纳税前2名的企业,按其实际上缴税收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的1%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3000万美元,或达到50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其新增投资产生的纳税所得报经省国税局批准,从新增投资投产年度起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九 条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税收优惠到期后,还可以连续3年享受企业所得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用于企业扩大规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合作方式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经企业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可以以加速折旧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增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属市、区两级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减免70%;新增投资在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减免50%。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有关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政策。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为工业园区引资成功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引荐人),按项目完全投产时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同一个项目,适用各项奖励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
(一)引进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奖励;
(二)引进无偿投资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奖励;
(三)引进项目资金形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固定资产,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或相当价值的轿车或别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高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的奖励标准商定。
(四)引进项目投产前五年企业上缴区财政实得税收(扣除返回部分)的5—10%,奖励给项目引资者,区财政立户实施,年度结算。
(五)引进世界前500强跨国公司或引进国家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我区新的支柱产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2%计奖。
第二十三条 在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者,连续两年对区财政贡献达50万元以上,投资者或企业厂长(经理)优先推荐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劳动模范候选人;连续两年对区财政贡献达100万元以上,投资者或企业厂长(经理)优先推荐为三门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凡在工业园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区外人士,报请市政府授予“三门峡市荣誉市民”称号。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同时由区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
第二十五条 各项奖励政策每年考核兑现一次。由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区经贸委、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提出意见,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计提支付。所有引资、融资金额,由财政部门核实;外资由外经贸部门认定;外方设备由省商检部门认定;国内设备由国家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技术转让价值由科技局组织专家认定;金融系统规模以上引资由使用单位认定;超计划争取的项目资金,由区计委和财政局认定;建筑营业税由区地税局认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湖滨工业园区办公室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