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暨奖惩办法

时间:2008-10-27 09:43   来源:河南文化产业网

    河南文化产业网讯:为鼓励国内外外客商到杞县投资兴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杞县实际,特指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暨奖惩办法。

  第一章优惠政策

  第一条国内客商(指杞县境以外)在杞县投资比例不低于50%,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在杞县投资比例不低于25%,并办理法定手续的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三资企业在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同时,亦享受本章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对客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及有关证照的办理,实行一站式办理制、限时办结束制和招商单位代办制。

  第三条对新招生产性项目实施项目零进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优先安排下岗职工者,县政府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土地,3年内免收一切行政性费用,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属上缴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同时,自生产之日起3年内地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扶持,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第四条客商投资旧城改造项目的,免征土地出让金,所有行政事业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

  第五条客商收购我县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且继续从事生产性经营的,免收土地变更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交易费。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且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生产性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第七条建成投产且经营状况良好的招商企业,投资者可凭资金到位证明等有关材料,将一定人员户籍迁入我县。迁入人员在就业、入伍、入学、计划生育等方面享有与我县居民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奖惩办法

  第八条对引进无偿投资、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引进有偿无息投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一次性给予奖励;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4%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条对引进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投资的,可按引资资金总额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客商与我县项目单位合资,按项目外方投资额的2%对项目第一引进者进行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从资金到帐之日起1个月内由县政府督促受益单位限期支付(属上级政策性计划内资金除外)。

  第十二条客商独资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2%对项目第一引进者进行奖励。税收由乡政府征收的,奖金由项目所在乡镇负担;税收由县征收的,奖金由县财政负担。奖金在项目投产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

  对各单位从我县以外引进的生产性项目,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奖励引进单位10万元。(奖金由同级财政和受益单位各承担50%)。

  第十三条对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财政或受益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对引进资金、项目者的奖励,需由引资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材料,由县招商局会同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予以奖励。奖金由企业支付的可计入企业成本。

  第十五条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和招商活动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受益单位和同级财政,从受益单位中按引资项目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取。奖励基金由招商引资管理局和财政局双向管理。年终对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考评工作,在县招商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县招商局认真组织考核。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后,考评结果将及时上报县招商领导组并根据考评结果予以奖惩。

  第十七条对招商引资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完成目标任务突出,对杞县经济建设有重大贡献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命名为招商引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和奖金(乡镇奖伍千元,局委奖叁千元)

  第十八条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完不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党政正职黄牌警告。

  第十九条在全县目标考核中,对完不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凡本办法未涉及的重大问题,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特殊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办法由招商引资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
编辑:李婷婷

相关新闻

图片

图片推荐

    要闻

    两岸情

    各地涉台活动

    文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