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西平项目建设步伐,促进西平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为我县引进资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资人)。
第三条 对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县经济发展和企业重组者视为外来投资。
第四条 奖励
(一)经济奖励
1、对引资项目的奖励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单位,按该项目投产后一年内实现税收县财政净得部分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引资单位占奖励金额的60%,主要引资人占奖励金额的40%)。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工业项目的引资人,按该项目投产后每年实现税收县财政净得部分的5%连续进行奖励。
(3)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重奖,其中投资5000万元-1亿元工业项目的引资人,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人民币30万元。若该项目一年内实现税收县财政净得部分的5%高于30万元,按实际数额计奖;对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工业项目的引资人,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人民币50万元。若该项目一年内实现税收县财政净得部分的5%高于50万元,按实际数额计奖。
(4)对公、检、法及上挂单位引进的工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项目运转后上缴税金县财政净得部分的100%奖励给引进单位和个人。
2、无偿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投入生产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给予引荐者6%的奖励。
(二)政治待遇
1、凡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对项目引资人在政治荣誉、推荐劳动模范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
2、凡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干部,可优先评为年度优秀公务员,项目引资人又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一般干部提拔为股级干部,股级干部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正科级领导干部优先调整到重要岗位并优先推荐为县处级后备干部。
3、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年度内实现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主要引资人,授予“西平人民功臣”称号,县委、县政府颁发“西平人民功臣”荣誉证书。
(三)就业安排对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5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安排项目引资人的一名符合就业条件的子女或直系亲属到县财政全供单位就业。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凡引进资金项目,引荐者首先到县招商局提供有关外来投资信息,领取并填报《西平县招商引资引资人登记表》,登记备案。
2、引进项目投产后,引资人到县招商局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并提供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确认证明。引资人申报奖励时,要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内资企业只需提供合同)。
(2)工商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位的银行进帐证明。
(4)引资人的身份证明。
(5)引进设备的,如属国内全新设备,提供购货发票,如属二手设备,需持有资产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需持有报关单、商检鉴定单。
(6)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的,需提供收购协议、资产到位证明等。
(二)奖励审查 县招商局接到引资人奖励申报后,报县东西合作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审核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核,拿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三)奖励兑现
1、无偿捐赠资金及外来企业收购、参股、兼并我县企业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2、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实现税收后由县财政支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立即支付。
第六条 属委托招商,并领取中介佣金者,不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
第七条 获奖引资人应依法缴纳的所得税,由资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
第八条 每个项目的奖励都只按一个引资人计奖,对于引资人超过一人的,在引资人身份证明材料中应予以说明。同时应推荐一人作为全部引资人的代表。奖金的分配则由引资人之间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中所列经济奖励、提拔重用、就业安排三项,符合条件的可任选一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平县东西合作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