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优惠政策
(一)用水收费优惠政策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工业用水价格标准为2.10元/吨。凡进驻市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工业用水价格标准为1.70元/吨。城市供水管网之外及其他乡镇外来投资项目开凿自备水源井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价格标准为0.4元/吨(以当前最新价格为准)。
(二)用电收费优惠政策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变压器总容量不小于315KVA的外来投资项目,用电可享受大宗工业用电价格。其中 1—10千伏用电价格按0.492元/千瓦时收取;35—110千伏用电价格按0.477元/千瓦时收取;110千伏用电价格按0.462元/千瓦时收取;220千伏以上(含220千伏)用电价格按0.454元/千瓦时收取(基本电价按20元/千伏安/月标准收取)。该用电价格政策随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以当前最新价格为准)。
(三)用汽收费优惠政策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铺设到的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工业用汽直供价格标准为115元/吨。其生产用汽连续使用20吨/小时以上(含20吨)的,用汽价格标准为100元/吨;生产用汽连续使用5—20吨/小时(含5吨)的,用汽价格标准为110元/吨(以当前最新价格为准)。
进驻市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生产用汽连续使用5吨/小时以上(含5吨)的,用汽价格标准为100元/吨;生产用汽连续使用5吨/小时以下的,用汽价格标准为110元/吨。工业用汽入网费标准为20万元/吨/小时,一次性缴纳按优惠20%收取(以当前最新价格为准)。
(四)用地收费优惠政策
1.对进驻市工业区的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水、电、气、路、通信、场地等“五通一平”。企业用地价格,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优惠。
2.外商、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生产性用地,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0元/平方米(80000元/亩),并可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先做前期工作。
3.来偃投资公益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五)其他收费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或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级范围内收费,减收3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级范围内收费,减收50%。凡超过政府核定合理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应追缴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所减收的规费。
二、财税优惠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期满后,连续二年由本市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奖励。
(二)凡外商投资企业将企业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增资扩股且额度达到第(一)条的,可视为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用于技术改造的,该设备投资按国家规定的奖励标准,从当年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予以奖励。
(四)市外境内来偃投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五)来偃投资从事农业、旅游、商贸服务的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且经营期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六)来偃投资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省、洛阳市产业扶持目录条件和工业结构调整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条件的,市财政给予一年的贴息扶持。
三、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税收及收费优惠政策另行商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