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充规定》第八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工业企业改制、改造,可比照本市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的条款,其主要做法是:
(一)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工业企业改制、改造,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和区县、乡镇集体所有中、小企业规模界线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企业改制、改造的形式,除《补充规定》第七条所述的承包经营外,还包括收购、合资、合作、租赁、控股、参股、兼并及对已宣布的破产企业竟价购买。
(三)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工业企业改制、改造,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将由点到面,逐步展开。对试点项目,可先由企业和其主管部门参照相关政策法规与台湾同胞投资者协商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市经委或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经原则同意后,再由市利用外资领导小组进行个案处理。
五、《补充规定》第十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极其相关人员申请办理1年、2年或5年多次入出境证件”的条款,其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在京投资台商本人(包括持有股权证明书的投资者)及其随行亲属;台湾企业驻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台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随行亲属持五年有效期《台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其它有效证件,到市政府台办办理多次入出境介绍信,凭市台办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1年2年或5年多次入出境签注。
(二)在京工作的台湾雇员及其随行亲属持五年有效期《台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其它有效证件,到市政府台办办理多次入出境介绍信,凭市台办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1年多次入出境签注。
六、《补充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购买本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条款,其办事程序是:
(一)在京投资台商(包括有股权证明书的投资者)持市政府台办颁发的《台资确认书》及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并核准当年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台办办理购房介绍信,购房者凭介绍信到所选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购房手续,购买有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购房价格及其有关费用与本市居民相同。
(二)购房者如需转让所购住房,需到市台办认定被转让者资格。被转让者持市台办出具的购房介绍信到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台资企业(办事处、分支机构)高级雇员参照办理。
七、《补充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台湾同胞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的条款,其具体规定是:
全市市、区(县)所属各有关医院均可接待台胞就诊,包括台胞体检(除在外宾门诊就诊外),收费按市民标准执行。
八、《补充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市政府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内投资50万美元(或相当50万美元的人民币)以上兴办实业,其相关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小城镇申请常住户口”的条款,其具体规定及程序是:
(一)户口办理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当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
2.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分局批准;本市跨区、县和外地迁入人员由区或县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3.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核发《户口准迁证》后,凭有效期内的《台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登记。
(二)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享有城镇居民升学、就业、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在申请试点城镇常住户口中有弄虚作假、抽逃资金、投资资金逾期不到位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宣布其户口无效并注销其试点城镇常住户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