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扶持园区项目建设发展暂行办法

时间:2011-09-05 15:58   来源:中国台湾网

振兴区扶持园区项目建设发展暂行办法

( 试 行 )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扶持国、内外企业(个人)进驻我区工业园区投资,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在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建且纳税在我区的生产性项目(不含食品冷冻加工类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和无形资产投入。

  固定资产投入是指该项目在土地(含对农民的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动迁费、土地平整费、土地办证费、政府土地净收益等)、基本建设、主要生产设备上的投入。

  无形资产投入是指该项目购买产品专利。

  第三条 总投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自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1、总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按该项目生产环节实现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的全部和增值税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的30%给予1年期的财政扶持。

  2、总投入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按该项目生产环节实现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的全部和增值税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的40%给予2年期的财政扶持。

  3、总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该项目生产环节实现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的全部和增值税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的50%给予3年期的财政扶持。

  4、总投入在亿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一事一议。

  5、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其子女可在振兴区所属中小学就学。

  6、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劳动部门可协助企业招工,企业用工需要的技术工人,劳动部门可提供不低于15天的免费技术培训。

  7、达到本条第1、2、3款规定标准的外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分别按2、3、4款规定标准执行。

  8、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若投资强度达到平均每亩200万元,奖法人代表10万元。

  9、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外贸出口企业,其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向上争取“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10、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出口加工企业,其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等,经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向上争取“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所赋予的扶持政策的建设项目,必须已经建设完工并实现生产。

  第五条 兑现建设项目扶持政策的申报及审查认定

  一、对总投入的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对农民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动迁补偿清单、土地平整专用单据、上缴省土地办证费。

  2、土建:以竣工后的账面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确认报告。

  3、设备:直接为生产所有的设备账面原值或设备发货票清单。

  4、无形资产:购买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包括系列相关技术资料)、转让协议(合同)、公证书、发票;申报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费用支出证明。

  二、对企业纳税情况的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

  企业实现生产后纳税的税票,主要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资源类税收、建设期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地方税种。

  三、成立扶持项目建设发展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对建设项目总投入、纳税情况进行认定。

  组 长: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分管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务局、教育局、劳动局、科技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总投入达到本办法不同档次扶持标准的,兑现扶持政策。资金由区本级财政承担,拨付到项目单位,用于扶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原制定的有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马迪

相关新闻

图片

本网快讯

热点新闻

奇闻趣事

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