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部门联合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权属变更

时间:2010-08-11 09:33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乌鲁木齐8月10日电(孙亭文 胡翔翔)记者今日从新疆产权交易中心获悉,新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是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建设。

  《通知》规定,转让国有产权,除按有关规定经授权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外,必须按要求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国资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通知》还规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在场外交易国有产权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交易活动;已完成交易的未取得《产权交易鉴证书》,国资管理部门不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为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机制,新疆国资委与新疆监察厅高度重视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将产权交易作为重点。在《通知》中要求,各级监察机关支持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产权交易监管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监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有资产流失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新疆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宋克勤表示,《通知》这一文件把住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出口,将有效地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建设。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所涵盖的国有产权转让范围不仅是企业国有产权,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新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公共资源转让行为都包含在内,“这体现了产权交易机构在各类国有资产公开透明处置上的延展性,是产权市场平台功能的重要体现”。

  据悉,今年上半年新疆产权交易状况良好。受制于新疆经济规模总量,今年上半年国有产权和集体性质的产权进场共30宗,成交21宗,成交金额共2.77亿元,交易形成的增值额为1213.82万元,交易额平均增值率62.91%。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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