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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为签收保单之日起10日内,但中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犹豫期过后的第四天才回访,为此,中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被内蒙古保监局罚款1万元。
据悉,2012年7月11日至7月12日,内蒙古保监局对中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进行了信访投诉专项核查,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分红保险回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呼和浩特市客户鲍彩霞保单的犹豫期应为2010年12月26日-2011年1月4日,而该公司回访成功日期为2011年1月8日,超过犹豫期回访4天。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中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申辩,对客户超出犹豫期回访为系统原因。内蒙古保监局认为系统原因不能作为减免处罚的理由,且该公司因同类问题被多次投诉,并整改不力。申辩理由不予采信。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