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

时间:2012-02-17 13:48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台资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是我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形势,按照省委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东引台资”的部署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我省台资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平稳发展,促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

  (一)加强台资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台资企业独立建立或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建各种形式的企业研发机构,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支持台资企业委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开发科技项目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企业集聚地区,建立浙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及时办理认定手续,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台资企业可申请其对应的专项资金研发项目的资助。

  (三)支持引进台湾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围绕“台湾农民创业园”,支持引进台湾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先进农业设施设备,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对符合《省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7〕104号)要求的台资农业龙头企业,优先给予申报安排有关项目。对台资企业从台湾地区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科技项目,在农业科技经费上给予优先扶持。台资农业科技型企业按照《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农〔2002〕234号),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程序和条件申报项目。

  (四)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为支持台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60号)的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

  (五)鼓励台资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请省属重大专项、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台资企业在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凡符合《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224号)相关要求,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程序和条件申请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或贷款贴息;台资企业与国(境)外企业进行合作研究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业化项目,凡符合《浙江省国际合作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科外发〔2008〕49号)相关要求,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程序和条件申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获取相关资金支持;允许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发展中心,符合条件的推荐认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科技奖励,有关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

  (六)加强对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的政策支持与保护。台资企业以我省企业法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可以申请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各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认定。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台资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植物新品种、商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七)鼓励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知名商号。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且出口达到一定标准的台资企业可申请认定“浙江出口品牌”。

  (八)加大对台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为支持台资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符合《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34号)的台资项目,可申请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资金的补助或奖励。

  (九)鼓励台资企业承建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质的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市场并参与我省扩大内需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

  二、加强对台资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加大对台资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在浙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各自总行对台资企业专项融资用于支持我省台资企业融资;对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记录较好的台资企业要合理确定授信品种,增加信贷投放。

  (十一)创新金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元化动产抵质押及多户联保、个人无限责任连带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融资产品;利用省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平台,通过“打包贷款、统借统还、抱团增信”的运作机制,为台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探索发行面向台资中小企业的集合信托计划,整合财政、信托、担保、社会资金、风险投资等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共同设立担保公司,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鼓励台资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积极引导我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国内A股股票市场上市。相关部门要将符合转型升级要求和上市条件的台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给予扶持和指导。同时,积极支持已上市的台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再融资。

  三、积极落实台资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十三)对台资企业代理报关业务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台资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十四)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台资企业税收。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台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作品和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十五)减免部分台资企业设备更新税收。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购置的用于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

  (十六)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总额;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2008〕156号)要求的,允许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七)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

  (十八)减征、缓交困难台资企业相关税费。台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台资企业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十九)减轻台资企业社会保险负担。2009年按照《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的基础上,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四、支持台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

  (二十)优化台资企业进出口通关环境。进一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开放口岸开通与台湾的直航业务,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充分利用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政策的各种优势,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二十一)简化台资企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完善加工贸易征税和审价作业,加强对重点涉税企业和纳税大户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指导,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手续,便利台资企业转变销售模式。

  (二十二)优化台资企业贸易收结汇手续。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时,允许在确已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造成可收汇额不足的台资企业,可先结汇后核查。简化台资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度核定比例。

  (二十三)优化台资企业出口退税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台资企业出口产品,逐步实施“先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鼓励台资企业经批准后外购产品并享受出口退税。

  (二十四)优化台资企业检验检疫手续。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推荐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绿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并可参照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一类企业管理。对我省台资企业进出口检验检疫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费用、简化程序。对台资企业从事对台小额贸易根据“同等优先、适当放宽、风险管理、有序促进”方式进行检验检疫监管,优先受理报检、检验检疫、代理放行。

  五、优化台商生产生活环境

  (二十五)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台商投资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及时协调解决台资企业、台商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六)完善台商维权机制。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台商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台商投诉,做好相关协调工作。高度重视台资纠纷处理,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二十七)保障台资企业用工需求。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根据台资企业的用工需求,通过多种渠道,推荐各类人才到台资企业就业,并适时为台资企业举行专场人才招聘会。

  (二十八)加强台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支持省内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台资企业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技术骨干实行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对其开展技能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九)妥善解决台商子女在我省就学问题。切实贯彻教育部和国台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对台商子女入学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原则,为台商子女解决在我省入托、入学的困难。

二○○九年八月六日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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