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全面规范财险公司投资型业务

2012-05-24 08:47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范乐

  关于公司

  ○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

  ○ 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

  ○ 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

  关于产品

  ○ 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应列明收益率的约定方式、计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计算返还金额的方法

  ○ 非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应包括产品风险警示

  ○ 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

  ○ 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受内外部因素影响,保险业今年的“光景”显然不太乐观:业务增速放缓、偿付能力下降、投资收益下行、经营效益下挫。重重压力之下,监管政策的些许调整都会引起保险业的高度关注,更何况,监管机构此次推出的是关于投资型保险业务的新政。

  5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设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条件,同时从产品开发、偿付能力、销售方式以及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加强了财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

  设定“准入门槛”

  所谓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是指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通知》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简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简称“非预定型产品”)。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将投资金及其约定的资金运用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返还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非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引入是保险产品金融性的一种衍生,是对保险客户投资偏好的开发运用,因此有必要对经营此类产品的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通知》规定,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财险公司应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通知》对此类产品的销售规模、销售期限和区域进行了约束。《通知》要求,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

  规范产品开发

  不同于传统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的内在收益驱动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点由“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转变为“在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突出收益性”,因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要求更高。

  《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型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充分协调产品、精算、资金运用、法律合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力量。申报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条款应符合《保险法》及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并列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赔付的申请与给予等内容。在此基础上,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还应列明收益率的约定方式、计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计算返还金额的方法;非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应包括产品风险警示,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产品认申购费用,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的服务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产品资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保险费率及保险费的计提方法,资金账户的估值方法,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个人账户的建立、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和个人账户价值的申领手续。

  对于消费者较为关注的满期收益率,《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从防范风险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安排相关再保险,计提责任准备金。投资型保险产品发生保险赔案时,保险公司应做好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工作,并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

  强化风险控制

  为保障保险消费者利益、加强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控制要求,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和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健全的、专业化的投资管理部门和投资风险控制部门。此外,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不同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账户设置、账簿记录等应相互独立。财产保险公司应对投资型保险产品资金实行资产托管制度,其资产托管制度应符合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投资型产品对于信息对称性的要求较高,而这恰恰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所在。《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个人账户的资产净值,并及时、准确地向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披露资金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有关投资信息。保险公司应于每个工作日在营业场所、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上公布非预定型产品前1个工作日的产品净值和累计净值。

  当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的投资运用投资策略改变、产品资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更换、确定产品收益分配事项、申购或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以及产品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发生变更时,《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予以公告。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