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

2009-05-06 14:09     来源:台港澳司     编辑:肖燕

  台湾“金管会”为扩大其证券与期货市场之规模、增加市场新动能及提升国际化程度,并带动我国金融服务业之繁荣发展,且考量近期两岸对于金融监理合作谈判机制之建立及双方互动情形尚称顺畅,依“行政院”核定之方案,采逐步开放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投资上市上柜有价证券及从事期货交易,爰发布‘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台湾"金管会"并将会商“中央银行”,依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以发布令方式订定陆资投资台湾证券之限额。

  该管理办法重要内容包括:

  一、 界定大陆地区投资人范围包括经大陆地区证券主管机关核准之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上市或上柜公司依法令规定核给有价证券与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员工、海外企业来台上市柜之大陆籍股东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许可者。

  二、 明定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与期货交易之登记、开户、纳税、结汇等手续之相关作业,以及不予登记、注销登记及书件申报之要件:

  (一)办理登记:

  大陆地区投资人从事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应依台湾证券交易所或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规章之规定,向该公司申请办理登记。

  (二)不予登记或注销登记:

  大陆地区投资人办理登记,如有登记书件内容或事项有虚伪不实之情事、违反本管理办法或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令,情节重大者,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得不予登记;大陆地区投资人经登记后,发现有登记书件内容或事项有虚伪不实之情事者,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得注销其登记。

  三、 明定大陆地区投资人投资证券及从事期货交易之范围、额度、结汇、资料登录、申报及资金运用之限制等相关规范:

  (一)投资范围:大陆地区投资人投资台湾地区证券,其投资范围包括上市或上柜公司之有价证券、证券投资信托或期货信托基金受益凭证、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开发行公司发行之公司债、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及认购(售)权证等,但不得投资兴柜有价证券及店头衍生性商品。

  (二)投资限额:

  1.大陆地区投资人投资台湾地区证券之限额,由金管会会商外汇业务主管机关后定之。

  2.大陆地区投资人投资台湾地区证券数额与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数额之合计数,不得逾其他法令所定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比率上限之数额。

  3.大陆地区投资人单次或累计投资取得上市或上柜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者,应依台湾"经济部"所定办法申请核准。

  四、 对于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投资之相关管理机制如下:

  (一)不得实质控制或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即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且不得控制或影响公司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

  (二)其表决权之行使,原则上应由台湾地区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为之。

  (三)必要时得要求大陆地区投资人提供最终受益人相关资料。

  (四)陆资登记时给予特殊代码,以利监控。

  (五)加强市场监视及跨市场通报机制。

  上该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陆资即可投资国内资本市场及从事期货交易,将可循序导入大陆资金,增加我国市场新动能,并有助于上市(柜)公司吸引大陆优秀员工,提供外国企业来台上市上柜之诱因。

2009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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