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8日电 (记者朱佩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
焦点1
关于强制措施,什么情况下才不通知家属?
按照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郎胜强调,网络上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在我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焦点2
律师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强当事人的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做了许多规定,比如申请回避、阅卷等。还特别规定,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违反法律规定阻挠律师行使合法权利,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并专门对这些程序做出规定,从而保障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针对在现实当中,会不会出现司法机关轻易地或者是比较随意地对律师采取审查手段或者措施的现象,郎胜指出,草案专门对此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即如果律师涉嫌犯罪,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律师涉嫌伪证的案件,由本案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焦点3
什么情况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郎胜指出,监视居住其实是逮捕的一个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轻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要轻的强制措施。有几种情况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严重,但是逮捕不适宜。二是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也不适宜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三是没有生活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四是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的。五是已经逮捕了,但羁押期限届满了,那就需要把他放出来。
郎胜进一步指出,对在监视居住过程中如果发生问题怎么救济,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监视居住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
焦点4
哪些公诉案件可以和解?
郎胜指出,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是有和解规定的,对公诉案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公诉案件从公诉的角度,主要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追诉。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时一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通过一些比较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在这种情况下,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经过反复研究,把自诉案件和解的制度引入到公诉案件中来。
他同时强调,公诉案件和解毕竟是新设立的制度,还需要审慎把握,主要是范围要严格限制:第一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而不是那些直接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第二,这种案件本身情节相对来讲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一些重刑即便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比如杀人、重伤,那也不能和解。但也有一种例外,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
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钱买刑。郎胜指出,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一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二是被害人对他确实谅解了;三是社会上的反映,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修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但从宽处理并不是不追究。
焦点5
贪官外逃面临怎样惩处?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
对此,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