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合拍电视剧和有台湾演职人员参与制作的大陆电视剧完成片的管理办法调整后的政策是:
一、大陆与台湾合拍的电视剧,经大陆主管部门核准后,可视为大陆生产的电视剧播出和发行。
二、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台湾演职人员参与的大陆电视剧完成片的核准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上述惠及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从2008年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