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后可否办理护照延期?
时间:2007-06-21 16:20 来源: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不得延长其机读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鉴此,应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不再为各类护照办理延期。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后各类护照可否办理延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已批准加入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该公约附件9明确规定,各缔约国不得延长其机读旅行证件的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以后,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来源:中国人大网
编辑: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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