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规定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下列四种情况: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时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来源:法律服务网
编辑: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