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同胞因在台父母配偶、子女患病或死亡等,要求前往探望或奔丧并能提交邀请函电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持在台亲属寄来的入台旅行证影印本,在台父母、配偶或子女邀请赴台探病、奔丧的函电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单位同意出境赴台的证明)。填写好《本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凡符合上述各项要求的,将会获得出境批准,并立即发给申请人准允出境的通知。申请人凭此通知。然后到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此通行证上,必须加盖“经香港去台湾”的蓝色长条印章。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三至六个月。
(来源:云南省台办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