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去台人员和台胞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时效方面,对涉台民事案件作了特别规定。大陆民法通则规定,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权利人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于涉及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案件,许多已经超过二十年了。因此,对去台人员和台胞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来源:云南省台办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