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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台亲属关系公证

时间:2006-06-19 11:31   来源:

 

  涉台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具有涉台因素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涉台亲属关系公证(用于探亲目的),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当事人(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要写明去台湾的目的、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以及相互关系);

  3.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 在台亲属(指关系人)的邀请信;

  5. 在台亲属(指关系人)的户籍誊本。

  二、办理涉台亲属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我市居民办理涉台亲属关系公证,应向北京市公证处国内民事部申请办理。

  2. 申请人档案内有记载在台亲属情况(指原始记载)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将该部分制成复印件并加盖人事章,提交公证处。

  3. 用于探亲目的的亲属关系公证,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不需寄送副本。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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