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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资到台投资如何课税?

时间:2005-12-29 11:25   来源:



  2002年10月台湾当局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其中重要的修正内容,就是为开放陆资来台提供法律依据。日前经济部投审会召开多次会议,已大致敲定陆资来台许可办法,开放原则也渐趋明朗,采取分阶段方式进行。最初将以无国家安全顾虑、无敏感性、影响较小者为主,包括大陆地区银行来台设立办事处,石化上游及高科技以外的制造业,以及航运业等先行开放。财政部也修订各类所得扣缴税标准,陆资企业无论是直接投资或透过第三地投资,均将视同“外国公司”予以课税。相对于此,在课征综合所得税时,却将大陆地区视成“国内”,而在两岸税制关系上产生“一国两制”的矛盾现象,引起许多联想与关注。 

     一般而言,台湾的外来投资有侨资、外资、陆资之分。就侨外资企业言,若依据华侨回国投资条例或外国人投资条例申请来台投资之公司、事业,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13条第1项的规定,所分配的股利或盈余所得按20%扣缴率分离课税。若为陆资企业来台投资,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5条、第25条之一,以及第73条的相关规定,经投审会核准许可者,其股利或盈余所得也拟按20%扣缴率分离课税。由此观之,侨资、外资、陆资似乎具有相同的课税待遇,合乎一致性课税原则,财政部课税也以此为主要立论基础。

     然而,同为针对两岸人民所得之课税,在课征综合所得税时,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有所得者,必须并入综合所得课税,在大陆地区已纳的所得税则可扣抵,亦即将大陆地区视同中华民国“境内”,使得综所税在“属地主义”课税基础上,能对大陆地区所产生的所得课税。然在陆资来台课征营所税时,却拟将陆资企业视成外国公司,其间不一致的对待极为明显。显然财政部采取最有利的方式课税,替政府增加税收,却造成“一国两制”的矛盾现象,甚至引起政治上不必要的联想与争议。

     在资金快速而高效率移动的时代,建立低税负的投资环境以吸引国内外资金,已为许多国家努力的方向。而多国籍企业进行全球化投资布局,当然是在追求税后利润的极大,其中股利汇出若享有减免税优惠,自然更具吸引力。邻近国家及地区如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中国大陆等,争取外资不遗余力,对于股利汇出均不课税;相对而言,台湾对于股利汇出仍将课税,单就此项因素而言,恐将不利于外资吸引。近两年来,政府大力鼓励企业来台设立营运总部,目前设立总部的企业家数已达196家,外资企业几乎挂零,究其原因,股利汇出以20%定率扣缴为主要的因素之一。然而外资企业股利汇出免予扣缴,涉及国内外资本课税公平对待、资源配置效率,以及政府税收的问题,必须站在国家整体利益做更周全的评估;且在台湾鲜少与国外签订租税协议下,股利免税极可能造成以台湾当局税收补贴其它政府之情形。
 
     其实,若将陆资企业视同“本国公司”亦有其问题。依据所得税法第42条的规定,企业在国内转投资其它企业所取得的股利,免课营利事业所得税;但股利分配给个人则应课征综合所得税。由于中国大陆税制不同于台湾,且涉及另一租税管辖权,其间两岸又无租税调和机制,若对陆资来台企业视同“本国公司”股利分配不用课税,显然并不公平。何况,中国大陆对国内投资人配股亦按20%课税,对股利汇回台湾亦然。因此,财政部将大陆企业视同“外国公司”扣缴,就两岸股利课税公平对待言,反而具有一致性。此外,无论是外资或陆资企业,目前股利定率扣缴的方式,可做为台湾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签订租税协议谈判的筹码,亦有其存在价值。
 
     由于海峡两岸政治、经济制度与发展阶段的不同,及税制上的明显差异,形成两岸复杂的税制关系。就所得税制言,台湾采取两税合一所得税制,其中综合所得税采属地主义,仅就境内所得课税,境外所得不用课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采属人主义,境内外所得应合并课税。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采分类所得税制,并非综合所得税制,个人与企业所得也并未合一,内外资间又有明确的差别待遇;复加上两岸均存在各式各样的租税减免优惠措施,其间也夹杂政治上的歧见,使得两岸课税关系更形复杂。然在两岸同时加入WTO后,经贸与投资关系益形密切,更突显两岸签定租税协议与租税调和的重要性;建立两岸租税协调机制,避免重复课税,减少课税争议,交换课税信息,共同防堵逃漏税,将是两岸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源:中国台湾在线)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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