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对合作所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时间:2005-12-01 15:37   来源:


答:
  合作所一经批准成立,即是一个新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所内双方在中国境内均不得以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从事法定的审计业务,中国企业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审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境外承销机构要求境外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只在境外具有效力。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审计业务,均应由合作所统一承揽、统一收取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保管档案、统一安排人员。

  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其在中国境内生效的审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境外证券机构要求境外会计师签署的报告,仅在境外具有效力。境外上市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法定审计工作,均应由合作所统一承揽、统一收取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管理档案、统一安排人员。

  合作所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上年度承接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一览表、注册会计师名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执行业务及人员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合作所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经董事会批准,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合作所因业务需要聘用外方人员,须经中外双方业务负责人同意,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合作所应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的有关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工作,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上年度培训情况。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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