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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专利法》在规定新颖性概念时,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不丧失新颖性的特例?

时间:2005-12-02 09:57   来源:


答:

  大陆《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大陆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大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专利法》第24条第2项或者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24条第1项或者第2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24条第3项所列情形,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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