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月13日消息 台当局“内政部”今天通过调整贫穷线的定义,并将中低收入户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初步估计约可增加照顾低收入户5万3000人、中低收入户18万8000人,增加经费约33.3亿元。(新台币,下同)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为加强照顾弱势,台当局“内政部长”江宜桦去年9月上任后,曾对外宣布将调整贫穷线。“内政部部务会报”下午通过修改“社会救助法”,修正重点包括调整贫穷线定义、纳入近贫家庭、增订低收入户通报机制等,未来将每年定期检讨贫穷线。“内政部”通过修正案后送“行政院会”讨论,通过后再送“立法院”审议。
台湾现行“社会救助法”明定,低收入户是指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费以下,且家庭财产未超过主管机关公告之当年度一定金额者。最低生活费标准由主管机关参照台当局主计机关所公布当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费支出60%定之。
“内政部”通过的“社会救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最低生活费(贫穷线)的定义,由目前“平均消费支出60%”调整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之一定比例”;所谓“一定比例”,目前倾向订为40%至70%之间。草案增订“中低收入户”,将最低生活费1.5倍以下未符低收入户资格的经济弱势家庭纳入照顾。
台当局“内政部次长”简太郎说,现行“平均消费支出60%”是由抽样人口平均计算得出,若刚好都抽样到有钱人,这样的平均数值难免与实际情况产生落差。改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之一定比例”是指取抽样数的中间数值。
依现行计算方式,台湾省2009年度最低生活费9829元、台北市1万4558元、高雄市1万1309元、台北县1万792元、金门、连江县7400元。
以台湾省为例,若台当局“主计处”公布可支配所得中位数1万9000元,且最后将“一定比例”订为50%,则台湾省最低生活费(贫穷线)为9500元。不过,能否成为低收入户能须视其家庭动产、不动产金额而定。
草案并修正家庭应计算人口的范围,如兄弟姐妹与单亲家庭未负担扶养事实的另一方,不列入家庭人口计算,将有利于弱势者通过审查。
草案也调整对于青少年、身心障碍者及高龄者的工作收入计算方式,对于未能提供薪资证明及财税数据者,以核算收入70%计算。未产生经济效益的水利用地及受法令管制使用土地,也排除于家庭不动产计算范围之外。
草案修正工作能力审查要件,将主要担任照顾伤病年老的家属1人,以及怀胎期间经医师诊断不宜工作者等排除计算。增订低收入户通报机制,将村里长、村里干事、警察等纳入,让社政部门有更多渠道得知经济陷困民众;但未订罚责。
台湾“社会救助法”自1980年制定公布后,历经多次修正,截至去年9月底止,低收入户计有10万2759户,24万9834人。(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