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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拟修“所得税法” 2007年后添丁可抵税

时间:2011-09-13 10:06   来源: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9月9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行政院”8日通过“所得税法”增订幼儿特别扣除额,若“立法院”通过修“法”,台“财政部副主管”张盛和表示,中低所得家庭2007年至2010年出生的幼儿,后年报税可多了每人每年2.5万元(新台币,下同)扣除额。

  据报道,“行政院”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增订“幼儿特别扣除额”,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2岁以上至5岁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万元。但这项措施有“排富条款”,只适用全年综合所得税率为5%和12%的纳税义务人。

  另外,“财政部”官员表示,部分高资产族即使透过捐赠等各种避税方式让全年所得净额低于113万元,但只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算出的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仍不适用幼儿特别扣除额。

  张盛和表示,如果“立法院”通过修“法”增订幼儿特别扣除额,除非另定开始实施日期,一般依“法”将在2013年5月报税时开始适用。也就是中低所得者若有2007年至2010年出生的子女,将在2013年5月申报所得税时,享受到新政策。

编辑: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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