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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亟待司法解释规范

时间:2010-03-03 15:45   来源:法制网

  征求意见稿注重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征求意见稿在许多条款上都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一方的倾斜,以求得实质上的平衡。"

  李广宇首先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进行解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政府信息能不能公开的问题。而政府信息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只有行政机关知道文件的内容和性质,所以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比如你主张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就要提供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能够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确认结论。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征求意见稿要求,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提供经过合理查询的证据。并且规定,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保有政府信息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在审理之后的判决方式方面加大了权利保护的力度、效率与便捷程度。李广宇分析道:"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告依法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条款看似简单,但涵盖的情形是很多的。除非有法定理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就会面临败诉的后果。还规定,即便涉及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果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过去,如果被告对原告的某项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人民法院一般判决被告限期答复,这样往往会造成循环诉讼,使原告的权利长期得不到救济。征求意见稿为解决这一弊端,规定,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可以判决被告限期公开。"

  "这些具体制度设计,对于通过司法活动为知情权提供法律救济提供了可操作的明确依据。如果说征求意见稿有宗旨,那么,保护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是首要的一个。"李广宇说。"同时也应认识到,行政公开并不是政治生活的唯一原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效率、公民的其他权利保护等问题也不能忽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充满了利益平衡,司法解释对此亦应有所体现。"

  李广宇同时承认,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具体内容还有进一步论证完善的必要。"比如一些网友指出,征求意见稿规定,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原告实体权利义务的,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会更加助长行政机关不重视程序的不正之风,全社会刚刚建立的程序公正理念势必遭到动摇。这些意见是很有道理的。还有的网友指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规定太多,似乎给人一种支持不公开的倾向。虽然起草征求意见稿的初衷并非如此,但确实在起草技术上有待斟酌。"

  征求意见稿不逾越司法解释的权限

  有的网友质疑,征求意见稿超越司法解释的权限,将行政法规的解释权纳入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之内。

  "其实,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一直非常注意这一问题。"李广宇说:"曾经有媒体在报道时,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这样的说法。这是不准确的。按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司法解释。也可以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制定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就属于根据有关立法精神,对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类案件制定具体的规范和意见,同时,对有关条款在诉讼中如何具体应用也作了必要解释。起草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进行,但并非直接对条例进行解释。"

  李广宇指出,在起草征求意见稿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司法解释的定位,不超越司法解释的权限。比如这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网友建议增加关于历史信息的规定。

  所谓历史信息,指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之前所形成的政府信息。历史信息可不可以公开?换句话说,是不是只能申请公开条例施行后才形成的政府信息?

  "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非常需要有一个明确规定,但正是考虑到权限问题,征求意见稿在公布时删去了相关条款。还有不少网友建议对政府信息的定义进行细化规定,我们考虑这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中的问题,也难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

  "这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一次有益尝试,我们体会到了公众的关心和期许,也收获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于修改好这部司法解释,乃至为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都是大有裨益的。我们会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最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公布为准。"这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负责人最后说。

编辑: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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