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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六个发展阶段

2013年04月18日 10:52 来源:人民政协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1979年6月15日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确定了新时期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任务。自10月起,各民主党派先后选出了新的中央领导机构。此后,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作用,把民主党派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各级政府的领导岗位。此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得到了突破性发展,主要是:第一,明确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民主党派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第二,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根本目标。第三,进一步明确概括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科学概念。邓小平在1979年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将这一制度明确概括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四,强调要尊重民主党派的组织独立性,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和监督作用。第五,发展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在原“八字”方针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从而变成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

  第六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时期。时间是从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意见》起至今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它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阶段。《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多党合作制度:第一,明确指出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第二,重申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第三,明确指出了中共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此外,《意见》还指出了双方合作的准则、共同责任、合作的组织形式等。

  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把多党合作制度正式载入宪法。2005年2月,中共中央面对新世纪新阶段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意见》概括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准则和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明确了发展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成为新世纪新阶段指导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006年3月1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这两个文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工作的综合性文件,明确阐述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政协和党的统一战线的基本特征和若干重大基本理论、方针政策问题,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07年1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全面系统阐述了中国政党制度的发展历程及重要作用。

  (作者系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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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吴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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