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下,这两种罪名到底有多大的区别,首先来看一下《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是这么规定的,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从重处罚。那么从重处罚可能最高的刑法就要到死刑了。
另外,360条的“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可以看到两个不同的罪名它的量刑是由很大的差别的,从这个量刑的差别来看,我们来看为什么此类事件都会高度挑战公众的承受能力,再成为公众舆论的一个风口浪尖的核心,我想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此类事件不管最后的定性是强奸幼女还是“嫖宿幼女”,其实都已经远远突破了公众的一个道德的底线,在普通公众的心目当中,这个事情就是罪大恶极,居然“嫖宿幼女”罪来处理的话,在法律上这个事件居然是罪不够大,恶也不够极,所以当观众的心目当中出现了这样的矛盾的时候,就很难被接受,也因此一再成为舆论的焦点。
到底这样的法律存在着什么样的争议,现在应该如何来处理?接下来就来连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同时这个佟先生也是起草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的一个主要的负责人,佟先生我们也听到了另外一面的声音,也有法律专家说这个事情其实是法律的一个细分和它的进步,因为“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觉得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因此如果细分开的话是法律的公正的表现是法律的进步,您的观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佟丽华:
我完全不同意这种看法,抛开我们说的强奸罪“嫖宿幼女”它的量刑的上限的区别,也就是“嫖宿幼女”最多是十五年,但是强奸罪可到无期徒刑、死刑,抛开这样一个刑法的差异,最关键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一种儿童的视角,也就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孩子必须受到特殊的保护,比如说我们说不能卖烟、酒给未成年人,如果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从这个角度来说孩子他之所以是未成年人就因为他心智还不成熟,从这个角度来说立法应该给他以特殊的保护,从这个角度不能把嫖宿这样一个,应该说整个社会从道德上不认可的有人说是肮脏的词,放在一个孩子的身上,这是非常不合适的,这个罪名本身我们认为就是对孩子权益的一种忽视和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