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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疑新婚妻子出轨将其杀死焚尸 死缓经抗诉终改死刑

时间:2010-12-09 14:29   来源:京华时报

  现场脚印 揭穿“未出门”谎言

  两天后,吴某向朝阳平房派出所报案称妻子走失。小珊的父母多次打电话没有联系到女儿,也从老家赶来北京。吴某左眼角的伤痕和房间里的玻璃碎片引起了两位老人的怀疑。尽管吴某否认和妻子打架,小珊的父母还是向警方反映了情况。

  2007年12月3日,在房山良乡附近一麦田里,警方发现一具被焚烧的无名女尸,尸体已高度炭化。经对小珊父母的生物物证鉴定,证实女尸就是小珊。根据小珊的父母提供的情况,警方怀疑小珊之死与吴某有关。

  吴某则向警方称,妻子12月2日从湖南老家回到朝阳区国美第一城的住处后,两人一直未出门。第二天早上吴某离家上班后,妻子离家出走,不知所踪。

  在派出所,警方对吴某所穿的皮鞋进行了提取。经比对,这与焚尸现场提取到的脚印印迹相同。随后,警方又提取了吴某的指纹,发现与焚尸现场盛装汽油的水壶上的指纹相吻合。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吴某的灰色宝来车于12月2日晚到过房山,吴某显然在撒谎。看到警方出示的这些证据,吴某随后供述了一切。

  赔偿30万 一审获死缓轻判

  2008年5月,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为,仅凭一份聊天记录不能认定小珊出轨,但鉴于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吴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吴某判处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

  2008年10月20日,小珊的父母来到市检二分院为女儿被害的案子申请抗诉,强烈要求将吴某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检方审查后认为,对吴某的量刑确有不当之处——首先,一审判决以“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为由,对吴某判处死缓,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实践中,上述酌定情节并不足以对吴某从轻处罚。

  因为经济赔偿只是酌定量刑情节。吴某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吴某家人的赔偿行为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虽然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但被害人既没有明显过错,也不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吴某更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能简单地因为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

  其次,吴某杀妻后,向妻子家人谎称妻子离家出走,甚至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妻子失踪,属于心存侥幸,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综合全案卷宗来看,吴某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已经发现被害人尸体,且已经在焚尸现场提取吴某脚印和指纹之后作出的。一审判决据此认为“吴某供述了犯罪事实”从而对其判处死缓的依据不足。

编辑: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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