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间禁谈恋爱”
闵先生在一家外企担任销售主管。今年春节过后,闵先生认识了刚来公司不久的史小姐。因工作交流较多,互有好感的两人很快谈起了恋爱。不过,由于闵先生所在公司有明文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因此他与史小姐的恋情一直处于“地下”状态,没敢公开。
前不久,在一次网上聊天过程中,史小姐的聊天记录不慎泄露,她所在部门的经理获悉了她与闵先生的恋情,并很快报告给了公司总经理。时隔不久,总经理正式找史小姐谈话,称其与闵先生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因此两人中必须有一方自行辞职离开公司,否则就要将两个人都予以开除。
是要爱情还是要前途?闵先生与史小姐陷入了两难境地。
说法:公司事先颁发了“禁恋令”,而员工属明知故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似乎并无不妥。但事实上,公司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公司制定的这项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公司通过颁发“禁恋令”的方式擅自限制员工之间的恋爱、结婚,甚至以开除相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这不仅显失公平,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所以,公司的这一“家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延伸
这些“雷人家规”也无效
1、“入职3年内,不能生孩子”;
2、“员工先兆流产,公司有权辞退”;
3、“试用期离职,无需足额发薪”;
4、“病假超过90天算离职”;
5、“打听同事收入,扣半月工资”;
6、“未满合同期限,末位员工也可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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