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辑录之二:财税政策

时间:2014-05-08 14:33   来源:中国台湾网

  区外投资企业携带已在区外注册登记的车辆,按规定优先办理代检手续。在新疆购买的车辆允许在新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车辆年检与区内企业车辆同等对待。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2]29号)

  ■五、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在我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包括兵团贫困团场)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2.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二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4.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贴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五年。

  5.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属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6.举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关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8.外商投资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9.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十年。

  六、对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七、除对区内公路国道、省道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对符合等级要求的道路建设用地,均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国道、省道和等级道路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有关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统一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八、对自治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自治区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据实在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十、对我区实行分类管理办法的年创汇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或生产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近3年未发生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财务制度健全)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待年度清算时补齐。

  22.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

  实行返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58号)

  ■第十二条 兵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兵团招商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兵团各类法人、单位投资参股的其他工业企业,以2005年缴纳的地方税收实际数为基数,2006年起,每年超基数增收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兵团。对2005年以后成立的兵团工业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按比例确定返还数额。即:2005年以后新成立的兵团工业企业当年形成的各类税收,按6:4分成,其中,兵团占60%,地方占40%。

  ■第十四条 兵团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通过信贷贴息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自2011年起,兵团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和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自2011年起,对兵团石河子市、五家渠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开发新产品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由各市对其贴息资金给予支持。对新建纺织企业给予的支持,从市财政资金中解决。对上述四个城市范围外的纺织企业的贴息和新建纺织企业,兵团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自2011年起,对兵团石河子市、五家渠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范围内的纺织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售的棉纱出疆运输费用补贴资金,由各市在市财政资金中安排解决。对上述四个城市范围外的纺织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售的棉纱出疆运输费用补贴,由兵团本级财务给予补贴(32支及以上纱每吨补200元,32支以下纱每吨补100元)。

  第十八条 自2011年起,对新疆境内的纺织企业给予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减免。

  23.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0〕92号)

  ■二、强化财税支持

  (九)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一是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二是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三是实行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或在小企业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比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4.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新政发[2010]99号)

  ■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纺织企业(包括棉纺、毛纺、麻纺、化纤和服装。下同)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开发下游产品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经企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给予贴息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金,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纺织企业予以支持。

  二、在国家棉花、棉纱运输补贴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对自治区棉纺织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给予每吨2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32支以下的,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给予每吨1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三、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自2011年至2015年,对自治区境内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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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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