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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台胞措施汇总

时间:2019年07月05日 16:09:00来源:海峡论坛官方网站

  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中央“惠台31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出台若干措施如下。

  一、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1.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商来大陆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大陆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4.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5.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6.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7.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8.继续在中西部、东北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鼓励台资企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转移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大力推进台商投资区和两岸环保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

  9.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10.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中国银联及大陆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11.台湾征信机构可与大陆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12.台资银行可与大陆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13.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附后,具体执业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4.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在大陆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

  15.台湾同胞可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16.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两岸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17.支持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提名涵盖台湾地区。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

  18.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19.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20.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21.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22.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大陆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23.支持鼓励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

  24.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可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25.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大陆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

  26.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

  27.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大陆申请执业注册。

  28.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大陆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29.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30.鼓励台湾教师来大陆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31.为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应聘工作,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做好系统升级,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   

  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福建省“惠台66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我省独特优势,先行先试,为在闽台湾同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省台办、发改委经商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法院,省经信委、卫计委、旅发委、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医保办,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工商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民航福建监管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民航厦门监管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出台若干措施如下。

  一、      扩大闽台经贸合作

  1、台资企业参与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在闽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补助政策。

  2、新设立的在闽台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两年内到资的给予奖励。

  3、符合条件的在闽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台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平台,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1000万元。在闽台资企业可申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在闽台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设在我省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6、对我省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等政策。推动新设一批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7、推进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县建设。示范推广台湾优良品种、适用技术,建设完善农民技术培训及市场服务平台,扩大闽台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推进闽台电商合作。

  8、在闽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闽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在闽台资农机企业开发生产畜禽有机废弃物处理机、农产品产后处理机械、山地运输机械、海洋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加工设备等,对列入省级累加补贴品目的设备,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

  9、在闽台资企业与我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支持在闽台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地价。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三旧”改造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0、台资企业可参与我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燃气供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

  11、在我省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作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12、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省投资,其在大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我省鼓励类项目时,按大陆企业同等待遇,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3、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生物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

  14、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国有企业协作发展,拓展海内外市场,共同开展国际市场并购重组。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省对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并购贷款利息等补助政策,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政策。

  15、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闽独资设立医院或合资(合作)设立其他医疗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院同等政策待遇。

  16、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我省各级政府采购。

  17、开发试行“台湾地区信用报告查询前置系统”,面向全省金融机构开放台企台胞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18、注册地在我省或主要经营资产在我省的台资企业申请在大陆上市,可享受我省各级政府出台的上市扶持政策。台资企业通过大陆上市募集资金在闽投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

  19、我省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支持台资银行与在闽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20、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闽设立持股51%或以上的银行、人身保险公司等机构,设立持股51%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21、支持在闽台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22、对符合条件的、为在闽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予以风险补偿;对为在闽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0‰予以风险补偿。对为在闽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台资融资租赁公司予以风险补偿。

  23、推动闽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24、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闽台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推动闽台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25、加快台湾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办理,来自台湾地区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境外风险评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低风险特殊物品,实行快速审批。

  26、积极协助台湾地区货物通过我省过境,经中欧班列运输出口,为台湾地区商品出口欧亚大陆市场提供过境通关便利。

  27、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有关规定,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并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一般成套设备及单机(不包含技术复杂、大型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对经备案的产品在相关区域生产加工使用的免于实施检验,以企业自检为主。

  二、支持台胞在闽实习就业创业

  28、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福建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29、进一步完善我省已实施的27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启动实施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对接服务工作。

  30、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可独资兴办养老机构和开设诊所、门诊部等。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闽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并可按照相关规定在闽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31、支持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台湾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在闽执业。

  32、在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美容师、美发师、汽车维修工等工种的职业资格考试中,对台湾同胞简化流程,直接采认技能水平,只进行理论考试(可采取在线考试方式),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在闽工作的台湾文化艺术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的系列职称评审。

  33、推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适用的129项营业范围政策推广至全省实施。

  34、在闽台湾同胞参加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35、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实习就业创业。对我省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且在闽实习实训时间连续不低于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由财政分级补助承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基地、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的社会团体给予奖励。

  36、在闽台资企业、台湾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闽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申报“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并支持其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

  37、支持台湾地区居民或企业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闽投资,对获得大陆授权专利,并在我省实施转化的,可享受获得专利质押融资及贴息、参加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等政策。

  38、鼓励我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等招收台湾青年,符合条件的,由财政分级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39、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我省高校、医院(含民营、台资等医疗机构)工作,受聘的台湾教师、医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我省相应引进人才政策,对引进台湾教师、医师的用人单位由财政分级给予补助。

  40、鼓励台湾医师到我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根据确定的薪酬,对公立医院单独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高层次台湾医师在全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服务时间每年累计满3个月的,除协议工资外,由财政予以额外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大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相当于大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费用由财政分级承担。

  41、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会计、规划、建筑、咨询、金融、医疗、旅游等执业证书,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可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4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可报考我省相关事业单位岗位。探索通过特聘方式,招聘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到我省自贸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

  43、在我省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闽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数学、物理、化学、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生物等学科教学。

  44、对符合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直接考核入编,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对引进到我省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5、在闽台湾人才可享受福建人才同等待遇。支持在闽台湾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引才“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

  46、依托人才中介等机构招聘来闽工作的台湾优秀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助,并在1年过渡期内提供培训、项目岗位对接、生活补助等。

  47、深化与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交流对接。支持闽台人力资源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来闽新设立机构给予30-60万元资金支持。

  48、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我省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按规定申请财政补助。鼓励有经验台湾建筑师团队参与村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陪护式”指导服务,其中100万元以下、为期一年以上的“陪护式”村庄规划设计指导服务项目,各地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优选台湾建筑师团队。

  49、鼓励我省银行业机构为在闽台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优化台企台胞金融服务,提供开卡开户便利,方便在闽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在台企台胞集聚地提供金融政策咨询,设立业务办理绿色窗口。

  三、深化闽台文化交流

  50、继续面向台湾同胞开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选。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支持闽台文化企业共同在“福建文化海外驿站”项目中开展文化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联合拓展海外市场。

  51、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化办理相关手续。在我省台湾同胞聚集区域设立“台湾书店”,便利台湾同胞阅读两岸书籍。

  52、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闽台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对在闽举办的两岸有影响的交流活动推荐列为重点对台交流项目。继续扩大“海峡论坛”“海峡青年节”等品牌活动的影响力,对台湾地区参与活动的相关机构给予优先支持。

  53、鼓励未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闽参访交流,邀请单位提供相应接待便利服务。

  54、台湾地区投资者可在我省设立大陆方控股的演出团体,独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

  55、鼓励台湾机构与我省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在闽台合作影视剧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放宽限制。鼓励播映两岸合拍的影视剧,支持闽台合作拍摄影视剧。在闽设立“台湾影厅”,推动我省影视机构引进台湾电影。

  56、鼓励支持在闽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

  57、推动闽台加强闽南文化、妈祖文化、客家文化、朱子文化、闽都文化、民俗信仰、宗祠族谱、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我省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

  四、方便台胞在闽安居乐业

  58、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胞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并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升级,逐步实现电子台胞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便利台胞在闽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飞机动车手续、网上预约就医。拓展全省人力资源机构在线招聘业务,在中国海峡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福建建设人才网开通台湾同胞注册窗口,逐步实现各类在线招聘系统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

  59、台湾同胞子女在闽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学。鼓励和支持在闽高校招收台湾学生,每年增加招生数量。在闽就读的台湾学生与福建学生可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扩大专项奖学金规模,资助台湾学生到在闽高校就读。

  6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我省各市、县(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合理设置申请条件面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在闽购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61、在闽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在闽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62、在闽台湾同胞与福建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闽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福建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闽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63、台湾同胞在闽申请小额信用卡,可凭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胞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在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前往银行业机构办理。

  64、在闽工作台湾同胞可参评我省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等荣誉称号。鼓励台胞参与我省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协助在闽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

  65、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在闽台湾科技人员可担任社团理事及以上职务。鼓励在闽台湾青年加入我省各类青年社团、协会,在福建省青年企业家协会设立台湾创业青年联谊沙龙。

  66、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闽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继续支持两岸婚姻健康发展。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我省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法律顾问和执行村(社区)主任等。   

  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厦门市“惠台66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按照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厦门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厦门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厦门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厦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两岸贸易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以及厦门国际航运中心的开发、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厦门港口局、市金融办、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市台办)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厦门的台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4.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厦门市、区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厦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6.台资企业与厦门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厦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

  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厦门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湾同胞来厦门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支持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自贸委)

  9.支持注册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责任单位:厦门银监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自贸委)

  1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以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以独资形式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可以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责任单位:自贸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建筑业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厦门从事相关建筑活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12.大力推进海沧、杏林、集美台商投资区建设,鼓励在厦门的台资企业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同等享受厦门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海沧区人民政府、集美区人民政府)

  鼓励对台海运快件业务发展,推动建设连接台湾与中亚、欧洲区域转运中心和陆海枢纽城市,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委、厦门港口局、市财政局)

  13.积极帮助台湾地区货物通过厦门港过境经中欧班列运输出口,按照过境货物监管模式操作,加快通关速度。(责任单位:自贸委、厦门海关、厦门港口局、市口岸办、厦门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

  14.在厦门开通两岸征信查询业务,推动两岸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成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两岸信用服务中心,服务台资企业征信需求,为台商通过信用报告融资贷款提供便利,对区内台资企业信用融资贷款的利息或担保费用提供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贸委、市发改委、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15.鼓励厦门台资银行与厦门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厦门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厦门银监局)

  16.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厦门办展办会,同等享受厦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会展局)

  17.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厦门转化的,可享有厦门知识产权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支持台湾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两岸知识产权银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区和知识产权新型智库等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支持台湾同胞在厦门注册执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自贸委)

  18.推动实施“一市两标”,逐步实现大陆标准与台湾地区标准在厦门包容共存,在制定厦门地方标准时吸收采用台湾地区标准内容,特别是台湾地区标准高于大陆标准的可以直接采用。鼓励台湾地区标准更多地参与厦门产业、行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19.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厦门惠农政策。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房产局、各区人民政府)

  20.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台资企业“退城进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火炬管委会)

  21.加快海峡旅游服务中心、厦门新机场、五通对金客运码头三期等建设,完善软硬件设施配套,建立更加便捷的厦台海、空直航运输体系,为两岸同胞往来提供安全便捷的通关环境。(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厦门港口局、市口岸办、市台办、市交通运输局)

  22.推动厦门和台湾地区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逐步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

  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两岸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地区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信息互换、结果互认。

  简化台湾地区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来自台湾地区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境外风险评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实现即报即批。(责任单位:厦门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办、厦门海关、自贸委)

  23.持续推进厦金两地深入合作,支持两地在相互转诊、应急事件处置、公共防疫、养老医疗、医学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责任单位:市台办、市口岸办、市卫计委)

  建设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对金门实施更加便利的检验检疫措施。(责任单位:厦门检验检疫局、厦门海关、自贸委)

  二、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24.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厦门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助。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旅发委、市台办)

  25.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厦门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相关高校、市教育局)

  26.鼓励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在厦门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厦台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厦门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可以加入厦门的各类文艺社团。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参与厦门的闽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申报市、区两级闽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同传承闽南文化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文联)

  27.积极协助在厦门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台办)

  28.鼓励厦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创新厦台合作办学模式,拓展厦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建立厦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厦门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9.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厦门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鼓励厦门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3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高端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形式申办个体诊所和医学检验实验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

  31.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厦门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厦台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相关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鼓励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联络点。

  鼓励厦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厦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仲裁委、市台办)

  32.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厦门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厦门设立办事机构。(责任单位:市总商会、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台办、市科协、市文联)

  33.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厦门口岸进口并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口岸办)

  三、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学习实习方面

  34.台湾学生在市、区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

  幼儿园、小学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就学。

  在部分市属一级达标学校初中部每年预留一定名额用于招收台湾学生。

  台湾学生在厦门市参加中考,成绩达到当年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依据个人意愿可以选报厦门市省一级达标高中,录取时依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台办)

  35.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在厦门中小学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在厦门各高校设立台湾学生助学金专门账户,接受社会捐赠,帮助家庭条件困难的在校台湾学生完成学业。(责任单位:各相关高校)

  36.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并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限1年)。从境外首次到厦门参加实习见习(1个月以上)的台湾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计委、市台办、各相关高校)

  四、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就业创业方面

  37.鼓励台湾青年来厦门就业创业,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台湾青年同等享有。(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台办)

  台湾同胞可以在厦门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8.厦门市每年为台湾同胞提供不少于5000个就业和实习岗位。台湾同胞享有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就业补贴。新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工作满一年后,按硕士(不超过35岁)每人3万元、博士(不超过40岁)每人5万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市台办、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台湾同胞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办理就业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9.积极协助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鼓励在厦门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鼓励台湾同胞参评厦门市的特聘专家或特聘专业人才。对台湾特聘专家聘期3-5年内按每年20万元、总计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每年30万元、总计最高150万元。鼓励厦门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的台湾专业人才,年薪达到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按用人单位所支付年薪的25%、最高1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   

  简化职称评审手续,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代替。(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台办)

  40.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厦门开展执业服务。(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支持台湾导游领队在厦门换证执业。(责任单位:市旅发委)

  积极协助在台湾地区已获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厦门申请大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办)

  41.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42.扩大台湾同胞报考厦门市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范围。台湾同胞具备下列学历(位),并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简章规定的,可以参加市、区所属事业单位补充编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

  (1)在大陆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位);

  (2)取得台湾地区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3)取得国外及港澳地区学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43.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厦门的幼儿园和普通高中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

  大力吸引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厦门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五、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居住生活方面

  44.来厦门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根据《台湾青年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台办、市建设局)

  45.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实现电子台胞证在厦门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46.推动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厦门银联加强合作,推动中国银联在厦门设立两岸业务合作专营机构。推动厦门非银行支付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品种,加强与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业务合作。鼓励在厦门的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47.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担任市、区政协委员并参加会议,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列席、旁听市、区人大、政协会议。(责任单位: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区政协)

  48.积极协助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获得厦门授予的各项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文联、市台办)

  49.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等。(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市仲裁委、市人社局)

  50.在厦门居住的台湾同胞,纳入社区工作站公共服务代理代办项目服务对象。在台湾同胞人数较多的社区设立台湾同胞服务窗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及惠台政策咨询。在台湾同胞聚集地区设立便利台湾同胞办理金融业务的绿色窗口。(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厦门银监局、市金融办、市政务中心管委会)

  51.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厦门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厦门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受聘担任社区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区服务工作室,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台办)

  52.在厦门居住满一年的台湾同胞在厦门购买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厦门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市金融办)

  53.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

  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享受与厦门居民同等的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

  在厦门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大陆配偶,回厦门再就业时,可以将不同时段在厦门缴交的社保转移合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

  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人社局)

  54.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厦门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

  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55.长期在厦门生活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养老机构的,参照厦门特困老人给予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在厦门亡故,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的,可以由市社会福利中心予以收养。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6.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前往鼓浪屿,可以走厦门市民通道,直接从轮渡码头搭乘渡轮;年满65周岁的台湾同胞,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市财政局、鼓浪屿管委会、市信息集团、轨道集团)

  57.台湾同胞可以在厦门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8.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办理厦门旅游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点一整年不限次数的入园游览服务。(责任单位:市旅发委)

  59.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以享受和厦门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60.设立台湾同胞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于市台办,作为向台湾同胞提供服务的统一对外窗口,并开设热线电话(968820)和微信公众号(厦门台办)向台湾同胞发布政策信息和提供咨询,同时通过台胞驿站和其他区级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提供各类帮助。(责任单位:市台办)

【编辑 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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