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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议会

  时间:2007-12-24 09:46    来源:中国台湾网     
 
 

  

  议会职权

 

  1. 议决台北市“法规”

  视地方实际需要制定市法规。与“中央法规及法律”抵触者无效。

  “立法”方式:

  a. 市府研拟草案提送议会三读通过。
  b. 议员提案三读通过,送市府执行。

  2. 议决市预算及审议决算之审核报告

  看紧市民的荷包,并监督市府预算执行情形。

  3. 议决市税课

  市府若开征特别税课、临时税课及附加税课时,需经议会三读通过方可课征。

  4. 议决市财产的处分

  需经议会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5. 议决市政府组织规程及市属事业机构之组织规程

  防止市政府及其事业机构组织无限制扩大。

  6. 议决市府提案及议员提案

  议决各类提案,为民喉舌,反映民意。

  7. 接受人民请愿

  替市民主持公道。

  8. 其它依“法律”或“中央法规”赋予之职权

  议会功能

 

  市议员依“法令”赋予之职权。一方面制衡市府避免独裁,一方面监督市政,兴利除弊保障市民权益,以求市民最大福祉。

 

  议员任务

 

  反映民意,为民喉舌。导正市府制订公共政策的方针。
  

  作为市民与市府间沟通的桥梁。
  

  代表市民审议市预算、决算之审核报告、市“法规”及其它各类议案。
  

  代表市民监督市政府,切实执行市政建设。

  

  议员权力

 

  1. 议决权

  为审慎审查各类议案,成立七个委员会分别审查之,并将审查结果送大会议决或向大会报告。

  2. 质询权

  针对市长施政计划、各项施政报告、项目报告等以及各局处之业务执行情形,于开会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建言和意见等。市政总质询在大会向市长提出,以政策性重要者为原则,由市长负责答复。


  业务质询向市府所属各局处及公营事业机构提出,以其所职掌之业务为范围由各有关单位首长负责答复。

  3. 提案权

  对市府之各项建议可提案经大会通过后送市府执行,议会提案应三人以上之附署,但“市法”之提案, 应有议员总额五分之一以上之附署,并经程序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始得提送大会讨论。

 
 
编辑:贺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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