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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须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机制

  时间:2008-03-14 08:44    来源:中国网     
 
 

湖北保监局长:我国亟须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机制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李柯勇、吴晶)“在今年罕见的雪灾中,尽管保险业积极履行职责,主动快速理赔,但总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不到2%,与发达国家36%、发展中国家5%的平均比例相比,明显偏低。主要原因在于保险覆盖面过窄,经济补偿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如是说。

任建国代表指出,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侵袭,其中非典、雪灾已达到保险业“巨灾”的级别。而当前我国灾害风险管理水平总体较低,还停留在以行政手段为主、侧重于灾后救济的层次。对保险这种市场化手段运用不充分,很容易出现高成本、高负担、低效率的问题。

“政府对保险业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推动和支持力度还不够,仅靠自发的商业保险行为,难以达到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的目的。”他分析说,巨灾风险的特性,对保险业正常经营这一风险形成障碍。与普通可保风险相比,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小但损失大,不完全具备普通商业保险经营原则。我国保险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国家没有建立巨灾支持保护体系情况下,单靠自身积累的偿付能力不足以应对巨灾风险。我国再保险市场不发达,也制约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任建国代表介绍说,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理应成为灾害损失补偿的重要渠道。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和“9·11”恐怖事件都造成数千人死亡和上千亿美元损失,其中保险补偿都占到灾害损失的50%以上。由于保险赔付及时,灾害事故的负面影响很快得到控制。

他说:“从全球看,美、法、日、西班牙等国政府均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有效提升了巨灾风险应对能力。当前,我国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明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巨灾风险管理原则,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他建议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开展法定强制性巨灾保险,推动巨灾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拓宽国家巨灾风险基金筹集渠道,对巨灾保险实施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还要设立专门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编辑:贺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