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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为全面推动两岸关系发展采取了哪些积极政策和措施?

  时间:2001-04-11 13:33    来源:     
 
 
  20年来,中国政府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采取一系列灵活积极的对台政策和措施,推动了两岸关系的全面发展与祖国的和平统一进程。
  在两岸人员交流方面。自1987年底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两岸人员人出境。边防、海关监管、卫生检疫的规定,接待台湾同胞的服务措施、优惠政策,以及针对两岸人员往来中衍生问题的管理政策。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有效解决了两岸人员往来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推动了两岸各方面交流的不断发展。
  军事方面。自1979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已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将福建沿海一些军事地区改辟为经济开发区,撤销了福州军区,主动缓和两岸军事对峙状态。
  在两岸经贸关系方面。自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之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推动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措施。1988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即“22条”),成为中国政府第一个较为系统的有关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投资与两岸经贸关系的行政法规。1990年3月10日,国家民航总局制定《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和批准程序的暂行规定》。1994年3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是第一部专门就台胞在祖国大陆投资制定的法律。1999年12月12日,九届全国人大又公布台商投资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以更充分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的合法权益。此外,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还根据“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于1996年8月先后公布《台湾海峡两岸航运管理办法》及《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受到台湾航运界的欢迎。
  在涉台法律事务方面。1988年3月14日、1989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及《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8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入1998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本着两岸法律事务是中国内部的特殊法律事务的精神,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这一切都有助于保障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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