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除履行通常的职责外,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和引人注目之处就是审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我认为,全国人大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是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的。
国家内部的任何部分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就明确了我国的国家结构实行的是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我国之所以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民族等因素决定的,而不是某个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国家内部的任何部分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只是一般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它们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授权,它们如果存在区别于其他地区的特殊情况,可以享有自治权,但没有权力去决定自己的法律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单一制国家内部的任何部分原本就是这个国家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像联邦制国家的组成部分那样,原来都属于独立的主权国家,因为某种因素而联合成为一个更大的联邦国家。换言之,联邦国家是一种国家之间的联合,是国家之间的共同体,而单一制国家却不是这样的。因此,在联邦制国家,既允许其他国家加入到国家联合体之中,也允许国家联合体的组成部分从国家联合体之中分离出去。而在单一制国家,其国家并不是由各个部分通过某个宪法文件联合而成,当然也就不允许其组成部分分离而去。
中国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活动
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中国固有的、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各个组成部分都无权决定自己的法律地位。因此,由中国的历史、文化、民族等因素所决定的中国的单一制,当然地反对任何组成部分的分裂活动,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活动。也正因为如此,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反分裂国家法(草案)》中明确规定该法只适用于台湾地区
从理论上说,《反分裂国家法》应当适用于全国,但这次《反分裂国家法(草案)》中明确规定该法只适用于台湾地区,而不适用于中国的其他地区。这显然是考虑到台湾地区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法律安排。近几年来,“台独分子”所进行的所谓争取台湾“独立”活动愈演愈烈,不仅有大量的“台独”言论,而且还试图以“宪政改造”、“全民公投”等所谓的“法律”手段造成台湾“独立”的事实。“台独分子”与中国其他地区的“独立分子”所进行的分裂国家的活动,都对国家统一构成了威胁,都是必须坚决反对的,但基于台湾地区目前所处的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加以表明和平统一的诚意、反对“台独”的立场、维护国家统一的决心。因此,全国人大专门针对台湾地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正因为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宪法才专门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对其他地区的分裂国家的活动,虽然不适用《反分裂国家法》,但可以适用《戒严法》,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针对台湾地区制定专门的《反分裂国家法》,说明了台湾问题的严重性和国家对台湾问题的高度重视。
在事实上,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中遗留的历史问题。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都承认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问题。这也是这次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依据。《反分裂国家法》是在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针对台湾地区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充分表明了台湾是中国一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问题、台湾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的事实。 (胡锦光)
中国网 2005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