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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是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的血脉,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信贷功能的萎缩造成农村生产建设“失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建设资金的需求使农业贷款难的问题愈发凸显。做好农村生产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由此,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农业贷款难问题势在必行。
金融是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的血脉。近年来,县域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功能的逐渐萎缩导致农村生产建设的“失血”,许多地方承担信贷支农任务的主要是当地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通过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贷款额在1万元以内),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户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求,受到广大农民欢迎。但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升级,农业生产领域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远不能满足农村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农民要求提高贷款额度并提供多元化大额贷款品种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目前,农业贷款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例如,农业贷款的还款期限过短,一般只有一年,不符合农业生产的周期;农民在大额贷款中普遍面临着抵押难、担保难等问题的困扰;由于目前难以对农村土地、荒山、塘堰等承包权进行价值评估,而农村房产也不能办理符合贷款担保抵押条件的产权证,又没有类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之类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很多农户因找不到担保人而被挡在银行门外;原有的互保、联保本是解决分散、单一农户信贷难的有效方式之一,但由于存在着互保、联保成员之间不愿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此项业务的发展。此外,贷款利率过高,银行网点太少也是农民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
贷款难、抵押难、担保难这“三难”问题已成为目前制约农村产业化生产和农民增收的瓶颈,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大金融部门对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
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商业银行为县域经济,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入。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支农资金紧缺的问题。可以充分运用财政资源,取消各种限制财政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的条款,规定凡允许在商业银行开户的单位,也允许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社保、农业、水利、林业、国土、民政等部门涉农专项资金数额大、成本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周转性,应归口农村信用社集中管理。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开展通存通兑业务,用“以贷引存”的方法,从源头上吸引外出打工、经商、办厂的客户实现资金回流。通过政府财政出资成立支农风险补偿基金,建立相关利益主体的风险分担机制,使农村信用社有效地防范风险,从而消除农村信用社的后顾之忧,解决农户的资金需求。
二、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方式。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资金需求也逐渐由小额贷款向大额贷款转移。因此,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重点也要从小额贷款扶持一般农户,逐步转到提供大额贷款支持种养大户、农业生产的龙头企业上来,并在贷款期限、利率、方式、额度、审批手续等方面放宽条件。如,对于农民购置农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贷款额度仍可控制在目前的1万元以内,但对于主要用做种植、养殖、加工、运销等方面的农业贷款,则要根据项目规模、市场情况、个人诚信等因素来综合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以扶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建议有关部门在下达信贷指标时,一并下达贴息资金。
三、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推进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性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兴办农业贷款的信用担保机构,重点在注册资本方面加以扶持,每年从农业发展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注入到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中,扩大资本金注入来源。政府财政也应从每年的预算中划出一定比例为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一定的政策性补助。
四、创新农业贷款抵押、担保机制。
当前迫切需要对农村土地流转、抵押的限制性法规进行修改,从体制上解决农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此外,还要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出台政策鼓励发展多种性质、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制。如,灵活采取“能人”(致富带头人、村干部等)、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担保方式,扩大对农户贷款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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