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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盟:关于改进人民调解制度,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建议

  时间:2008-03-05 13:53    来源:台盟     
 
 


  案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矛盾纠纷形式也发生了很多变化,一些因社会公平、正义、诚信缺失等引发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进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区、村是我国社会行政管理的基层单元,和谐社区、和谐农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基层矛盾纠纷处理制度。当前,我国各省市普遍建立了区、街道、村(居)委会三级调解体系,该体系对我国社会稳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矛盾纠纷的形式正在由过去的婆媳矛盾、邻里纠纷,以及婚姻、赡养、抚养等问题为主的矛盾,逐渐转化为因社会公平、正义、诚信缺失等原因引发的更深层次的矛盾。面对这些更深层次的矛盾,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不足之处已经显现出来:

  1.现行调解制度是矛盾爆发或发生后的解决处理机制,是被动的介入矛盾,而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需要在爆发前及时发现和化解,否则易造成严重后果。如重庆市去年发生的“10.2客车燃烧事故”是一起导致27人死亡的重大恶性事故,起因是肖永华夫妇因对自己被单位停职等不满,遂生恶意,导致惨剧的发生。

  2.调解流程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村(居)委会调解员往往由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兼任,而村、居委会干部本身事务比较繁重、琐碎,导致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发生变形。

  3.调解员的待遇不高,且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全国范围内,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普遍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员们很多都是纯义务奉献,有时甚至还要自己倒贴路费、电话费。

  为此,我们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或文件,对现有人民调解制度加以调整和改造,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化解矛盾,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把排查、调解处理纠纷过程变成为人民谋利益、办好事的过程,有力构筑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将人民调解制度这个“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进一步发扬光大。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健全组织抓保障,建立健全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搜集、跟踪机制。根据社区、农村的人口规模划定安全文明责任区,每个区设立两个事业单位编制,即设两名专职的社区调解员,负责组织和协助现有调解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处理工作。对一些普通纠纷,责任区调解员应主动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对复杂疑难的纠纷,应由责任区长组织调解委员会参与解决。解决不了的,向负责当地治安的公安机关人员汇报,并协助解决。

  2.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程序,构建农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机制。要立足实际,结合本社区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范围,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如:例会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考评制度等,调解人员由调解委员会统一管理,对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实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与其待遇报酬相挂钩。

  3.以人为本强调责任,夯实调解工作基础。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质量的高低关键在于调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进一步探索促进和吸引人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加强对现有调解员的培训,培训内容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培训经费应由各级财政解决,确保调解人员在调解活动中具备必要的政策法律知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4.强根固本抓防范,加强和谐社区文化建设。应坚持调防结合、重在防范的原则,努力做好标本兼治、调防结合的文章。一是要加强和谐社区文化建设,在社区中深入开展道德法律教育活动,努力提高社区群众的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质。二是与社区里的重点工作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如:在进行土地调整、街道规划等重大工作时,调解委员会、责任区要及时掌握社区群众的思想动向和生活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早介入、早处理,力争把各类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5.建立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领导应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对调解工作狠抓落实。对专职或兼职的调解员,给予专门的经费补助,并明确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员补助经费到位,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编辑:贺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