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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对现行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一种补充,对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目前还面临许多问题。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农民在生产和购销基础上发展成的新兴资金互助组织,是农民走向联合过程中,为解决资金不足而孕育出来的。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对现行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一种补充,对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将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加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通过对全国第一个被银监会批准获得金融许可执照的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社——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
1.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运作的法律制度环境还不完善。在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由于长期没有一部关于资金互助合作的法律、法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一直处于一种自发状态。因此,这个规定的出台是必要的、及时的,但还需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保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一个较完善的法律框架内运作。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缺乏调动社员积极性的利益激励。现代经济条件下,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参与者,不论是农户还是非农户,之所以愿意参与合作,除了希望能够享受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提供的金融服务外,更重要的应该是利益上的诱因。但是,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要求,“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这种规定与理性的社会经济人对于利益的诉求有一定差距,无法激励社员参与的积极性。
3.缺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融资的政策。农民资金互助社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合作性异化后,在正规金融制度之外出现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中国合作金融的希望与未来。但是,农村发展对资金需求巨大,就现在农村资金互助的实力而言,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急需扩充融资渠道。但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具体的支持金融机构向互助社融资的政策。
4.审批程序繁杂不适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我国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微型金融组织,却实施严格繁杂的审批程序。目前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实际上是按照现代化正规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对于注册资本仅有30万元,甚至10万元的乡村微型金融组织而言,特别是村级资金互助社,存在组建过程太复杂,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太高的问题。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明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定位。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应该始终以农民为主体,以村落为边界,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只能在村里建立,业务范围仅限于社员,规模限制在40万元以内或再少一点,作为金融机构末梢的一种补充,切忌贪大、盲目发展。只有在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建立在地缘、血缘关系和村落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才能保障社员之间信任和信息对等,这是开展资金融通的基础,也是提高抵御金融风险能力的保证,是未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目前,各地县、乡和乡镇企业及一些较大的私营企业,对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纷纷筹建,其目的是追求自身的发展和利润,很难真正为农民服务,甚至还会扰乱县乡等主渠道的金融秩序,加大金融风险。因此,金融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一些企业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为名,钻政策空子,保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2.给予相关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支持。要保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各级财政和金融机构应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目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执行着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持平或者略低的借款利率,利率上没有显著的优势。而且,管理人员都是义务的,管理也需要一定资金。这种状况很难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维持长久。因此,金融机构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贷款不应执行同行业银行拆借贷款政策,而应是无息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用金融机构提供的无息贷款和收取农民贷款利息的资金,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要研究发行支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金融债券,拨付财政周转铺底资金,从而放大供给,促进联合,同时产生的利息收入可弥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制度成本,帮助其建立风险补偿金。
3.加强农民合作意识和金融意识的培训。目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表明,农民有合作需求,并且愿意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存在的。但是,合作成功的关键还在于合作意识、合作理念和金融意识,以及对合作原则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因此,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加大资金和技术力量的投入,开展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成员的培训,使农民了解相关的金融业务,从而保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4.管理上不能脱离农村的实际。监管部门应结合农村实际,放宽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的要求。农村很多优秀人才的学历并不高,有的只有小学水平,但他们做民间放贷控制风险的能力很强,要相信农民的智慧。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不必实施严格、繁杂而漫长的审批程序,而应该实行报备核准制。特别是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对农民自办产业化生产和农产品加工,应给予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政府财政和金融机构也应给予低息或免息政策,支持当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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