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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中会章程(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时间:2006-11-07 14:45    来源:     
 
 


 

  中国积弱,非一日矣!上则因循苟且,粉饰虚张;下则蒙昧无知,鲜能远虑。近之辱国丧师,翦藩压境,堂堂华夏不齿于邻邦,文物冠裳被轻于异族。有志之士,能无抚膺!夫以四百兆苍生之众,数万里土地之饶,固可发奋为雄,无敌于天下;乃以庸奴误国,涂〔荼〕毒苍生,一蹶不兴,如斯之极。方今强邻环列,虎视鹰瞵,久垂涎于中华五金之富、物产之饶。蚕食鲸吞,已效尤于接踵;瓜分豆剖,实堪虑于目前。有心人不禁大声疾呼,亟拯斯民于水火,切扶大厦之将倾。用特集会众以兴中,协贤豪而共济,抒此时艰,奠我中夏。仰诸同志,盍自勉旃!谨订规条,胪列如下:

  一、是会之设,专为振兴中华、维持国体起见。盖我中华,受外国欺凌,已非一日。皆由内外隔绝,上下之情罔通,国体抑损而不知,子民受制而无告。苦厄日深,为害何极!兹特联络中外华人,创兴是会,以申民志而扶国宗。

  二、凡入会之人,每名捐会底银五元。另有义捐以助经费,随人惟力是视,务宜踊跃赴义。

  三、本会公举正副主席各一位,正副文案各一位,管库一位,值理八位,差委二位,以专司理会中事务。

  四、每逢礼拜四晚,本会集议一次。正副主席必要一位赴会,方能开议。

  五、凡会中所收会底各银,必要由管库存贮妥当,或贮银行以备有事调用。惟管库须有殷商二名担保,以昭郑重。

  六、凡会中捐助各银,皆为帮助国家之用,在此不得动支,以省浮费。如或会中偶遇别事要用小费者,可由会友集议妥允,然后支给。

  七、凡新入会者,须要会友一位引荐担保,方得准他入会。

  八、凡会内所议各事,当照舍少从多之例而行,以昭公允。

  九、凡以上所订规条,各友须要恪守。倘有善法,亦可随时当众议订加增,以臻完美。

 

  注 释: 

   据郑东梦编《檀山华侨》(檀香山檀山华侨编印社一九二九年九月出版)转录何宽所藏原件

  * 这个章程是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兴中会时制订的。成立兴中会的日期未见记载,现在标出的是第一批兴中会员缴纳会费时的登记日期。


(来源:孙中山纪念馆网站)

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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