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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纶堡审判 (1945.11-1946.10)

  时间:2005-08-11 18:28    来源:     
 
 


1945年11月20日~1946年10月1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主要战犯的控告和审判。

根据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关于德国暴行的宣言》和1945年8月《波茨坦协定》,苏联、美国、英国和法国于1945年8月8日在英国伦敦签署《苏美英法关于惩处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设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因为地点设在德国纽伦堡,故而亦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控告和审判纳粹德国主要战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由苏联、美国、英国和法国各派2名成员组成,由英国大法官杰弗里·劳伦斯担任庭长。

1945年10月18日,检察与起诉委员会(由苏联、美国、英国和法国各指派检察官一人组成)在德国柏林向法庭提出起诉书,指控戈林等24人犯有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罪,犯有破坏和平罪,犯有反人道罪、战争罪;纳粹党的领导机构、秘密警察(盖世太保)、党卫队等6个组织为犯罪组织。10月29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公布《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受权审理被告。从11月20日起,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开庭。在庭长劳伦斯大法官主持下,法庭共进行403次公审。起诉当局指定的33名证人口头提出了对各被告人的证言,辩护方面有61名证人提出证言,另有143名证人提出局面证言。证据审查和辩护与起诉代表的发言过程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法庭驳回了被告人提出的主要辩护。

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250页的判决书,对24名被告中的22人(因为莱伊在狱中自杀,克虏伯则因身体和精神状况而被停止审判)作出的判决是:

戈林、里宾特洛甫、凯特尔、卡尔登勃鲁纳、罗森堡、弗兰克、弗里克、施特莱彻、绍克尔、约德尔、赛斯-英夸特、博尔曼(即鲍曼,因尚未缉拿归案,属于制度判决)共12人被判处绞刑;

赫斯、雷德尔和丰克被判处无期徒刑;

施佩尔、席拉赫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纽赖特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邓尼茨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沙赫特、巴本、弗里切被宣布无罪释放。

宣告纳粹党的领导机构、秘密警察(盖世太保)、保安勤务处、党卫队为犯罪组织。

苏联法官对宣判被告沙赫特、巴本、弗里切无罪,判处赫斯无期徒刑以及不宣告德国政府、总参谋部和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的判决表示反对,并且在判决书中保留自己的意见。

1946年10月16日,绞刑判决在纽伦堡监狱执行。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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