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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回归中国具有不可动摇的国际法律基础

  时间:2005-10-25 18:25    来源:     
 
 


  一、《马关条约》是见证日本侵略中国、强占我国台湾、澎湖列岛等战争罪行的重要国际法文书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是台湾光复60周年,也是1895年日军强迫清朝政府签订《马关条约》、霸占中国领土台湾等地110周年。历史是一面反映客观真实的镜子,使一切魑魅魍魉在它面前原形毕露。

  众所周知,日本自明治维新以后,积力从事对外侵略扩张,觊觎别国领土,多次把战争矛头指向邻国特别是中国。1894年,日本发动甲午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日本在《马关条约》第二条中强迫中国将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割让给日本;第四条勒令清政府对日“赔偿军费”二万万两白银。由于清政府库银不够,日本要求分期八年偿还。这是人类历史上最苛刻、最不人道的敲诈勒索,充分暴露了日本帝国主义穷凶极恶、灭绝人性的侵略本质。《马关条约》签订以后,清朝政府变成了日本帝国主义可随时予取予夺,备受战争威胁的对象。日本并不以此为满足,接着在1931年和1937年连续对中国发动“九一八事变”和“七七卢沟桥事件”,必欲灭亡中国而后快。接着又把战争矛头指向几乎整个亚太地区,同纳粹德国一道挑起一场使人类惨不堪言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帝国主义正如纽仑堡和东京国际审判法庭所宣判的那样,犯下了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滔天罪行。

  二、《开罗宣言》为战时盟国击溃日本,台湾归还中国,重划亚洲战后政治版图定下了基本原则

  二战期间,随着德意日轴心国家侵略范围的扩大,联合国家先后发表《大西洋宪章》、《联合国家宣言》,结成了世界反法西斯联盟,为扭转战局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1943年中美英三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发表《开罗宣言》,庄严地宣告,“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诸方面加诸敌人”,“将坚持进行为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必要之重大的长期作战”。宣言指出,“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侵略”。“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开罗宣言》的伟大历史意义在于:1、它以三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名义发表重要政治军事会议文件的方式宣示,鉴于日本多次“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他国土地”,必须“制止及惩罚日本侵略”;2、剥夺日本历史上从别国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和领土,将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3、初步规划了战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政治版图,如使朝鲜自由独立等。三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发表的这一原则宣言,具有言必信、信必果的法律意义,是极其重要的国际法文书。

  对于中国人民来说,《开罗宣言》不但为日本军国主义的覆灭敲响了丧钟,同时也给收复台湾、澎湖列岛等失地带来了希望,为百年来饱受屈辱的炎黄子孙梦寐以求建立统一独立、富强康乐的伟大中国绘制了美好前景。

  三、《波茨坦公告》是使《开罗宣言》具体化,把战争推向最后胜利,勒令日本投降的又一重要国际法文书

  开罗会议后,随着纳粹德国和军国主义日本在东、西方战场上节节败退,中美英三国为加速战争进程,于1945年7月26日签署了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再度肯定了台湾及澎湖列岛必须归还中国。

  十分明显,《波茨坦公告》是《开罗宣言》各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和延伸。三国元首和政府首脑重申必须把这场战争进行到底,日军欲继续抵抗,必将全部毁灭;重申台湾、澎湖列岛等必须归还中国。日本之主权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波茨坦公告》实际是对日本发出的最后通牒。因此,在《波茨坦公告》发表20天后,日本即迅速宣布无条件投降,并于1945年9月2日签署了《日本投降书》。

  四、《日本投降书》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的条款,是承认日本侵略失败、中国抗战胜利的重要法律文书

  事实证明,从《马关条约》到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发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到最终签订《日本投降书》,这些重要国际法律文书见证了前后50年间,日本走完其对外侵略从疯狂到投降的全过程,同时也记录了中国人民从被侵略到战胜日本帝国主义,收复台湾、澎湖列岛等神圣领土的全部历史过程。这些见证日本侵略罪行和中国收复失地的历史文献,将彪炳千古,永载史册!

  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者宣布无条件投降后,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在台北市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沦丧,终于回到祖国怀抱。历史已经像《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所确认的那样,把台湾永久固定为中国版图,为一个中国奠定了不可动摇的主权和法律基础。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可见,《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尽管名称不同,但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国际法文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还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可见,《开罗宣言》作为初始法源已连续被《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确认,不得被任意宣布失效。1951年的所谓《旧金山和约》违背了战时盟国首脑签订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美国操纵下,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参加,这个“和约”正如周恩来总理所多次郑重宣告的,是完全非法和无效的,中国坚决不予承认。 


  (责任编辑: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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