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8日全文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扩大两岸民间交流与往来,维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推动全面、直接、双向“三通”,促进建立稳定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维护台海和平稳定。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两岸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这是中共中央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首次纳入两岸问题,特别提及“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清华大学台研所研究员巫永平认为,十一五规划将促进“海峡经济带”的形成。……
[十一五规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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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福建要建大流通格局 吸引台商投资
 
 
  来源:      日期:2006-09-07 09:43

 

  记者6日从省经贸委获悉,《关于“十一五”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出台。“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发挥福州、厦门两个综合交通枢纽的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城市和农村流通业协调发展,支持闽东北和闽西南两翼城市建立城市商业联盟,把我省沿海建成我国东南部重要的贸易枢纽和物流中心。 

  培育龙头企业

  《规划》指出, 要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商品采购招投标活动,推动我省名优产品进入各类建设项目和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经营网络。对于连锁经营企业跨市、县(区)设立配送中心、连锁店的,工商部门在登记办照上给予方便,可凭总部办理的各门店专营商品的经营许可批文,统一办理所属门店的注册登记。培育地方名牌精品会展,积极申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会展,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对辖区内会展设施建设以及重要品牌会展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流通企业以连锁经营、股票上市、资产重组和采购联盟等多种方式,组建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企业集团;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和设立财务公司;全省重点培育20个大型的商贸集团,认定一批省级流通龙头企业,各级政府对流通龙头企业将给予重点支持。

  国有流通企业不良债务可核销

  《规划》指出,对2004年底前历年借用省级财政周转金,凡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流通企业依法破产后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或遭严重自然灾害致借款项目总体损毁的,或经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核准关闭、停产、撤销,确实无力归还的,其历年借用省级财政周转金债务余额均可给予办理核销、对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流通企业历年应收未收的省级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或利息)不再计收。

  此外,对于国有流通企业历史上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或实际收不回的政策性应收款挂账,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核销或相应处理。

  吸引台商来闽投资

  《规划》指出,“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台商来闽投资港口、码头、机场等物流基础设施和现代流通业。鼓励闽台联手建设沿海港口区域性物流中心,简化直接往来客运船舶报关手续,促进台湾客运包机常态化,吸引和承接台湾大型流通企业在我省落地,发展内陆批销业务,把沿海主要批发市场建成两岸商品双向流通集散地,发挥商流、物流的双向辐射功能。

  闽台贸易合作方面,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先行先试”的原则,比照一般贸易方式,推动放开对台小额贸易船只吨位、交易金额的限制,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扩大闽台贸易。鼓励大陆产品通过金门、马祖加工增值销往台湾,把我省建成大陆产品销往台湾的中转基地。 

来源: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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