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举全力 帮助台企转型升级

  时间: 2009-05-08 14:56     来源: 福建日报     
 
    改革开放以来,闽台经贸联系日趋紧密,台资成为福建省利用境外资金的第二大来源,台资企业是福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福建省台资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其中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占了约95%,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型产业。去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福建省台资企业和其他省市一样,普遍面临市场萎缩、融资困难、汇率变化等诸多问题和困难,形势较为严峻。

  福建省委、省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台商投资环境建设,不仅在交通、港口、机场、电信等基础设施方面投入巨额资金,加强硬件建设,而且着力营造有利于台商投资的软环境,不断为台商投资提供全方位服务。为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其持续稳步发展,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从四个方面加大吸引台商投资力度和帮助台资企业转型升级。

  “兄弟同心,其利断金”,只要海峡两岸同胞携起手来,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应对,风雨过后,我们一定能看到更美丽的彩虹。

 

加大信贷支持 拓展融资渠道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华映光电(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采取增加信贷投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强闽台金融机构合作、支持上市融资、推进股权投资、密切政银企合作等六项措施推进台资企业融资工作。

  (一)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提供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提高贷款比重,保持台资企业贷款增幅逐年增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台资小企业贷款,并享受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台资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业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中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

  (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为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商标专用权、股权、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和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三)加强闽台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发挥我省的台、外资金融机构在台湾岛内机构的作用,征集台资企业母公司或投资者在台湾的资信,为台资企业向大陆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发挥富邦银行参股厦门商业银行的优势,支持其提高对台资企业的授信额度。推动兴业银行等我省地方银行在台湾岛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两地银行间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实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

  (四)支持上市融资。台资企业申请上市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台资企业通过大陆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对列入省、市规划并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台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五)推进股权投资。积极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我省的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对台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六)密切政银企合作。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加强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促进银行与台资企业信息对接,提高台资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

  (解读)4月8日,中国银行与包括台塑集团、冠捷科技、友达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在内的全国12家台企签订了全面战略合作或授信协议,合计授信协议,合计授信总额达92.86亿元人民币。

加强政策扶持 促进转型升级

 

东南汽车生产车间(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出台支持台资企业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服务贸易等措施,促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

  (七)支持自主创新。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家和我省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和“6·18”对接专项,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并参与我省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扶持台资企业开展专利申请和维护、保护和管理、实施与产业化等。对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优先列入省转型升级及内涵深化技改工程重点项目计划、创业投资引导计划、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专项计划。支持和辅导台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名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品牌农业企业等称号,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八)支持拓展市场。优先支持台资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支持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

  (解读)省外经贸厅:这条意见是为了引导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和利用保单进行融资。

  (九)支持生产性企业向服务业转型。在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生产性台资企业可利用原工业厂房发展服务贸易类项目(不包括商业开发)。

  (解读)省外经贸厅:它为当前台企投资转型升级开了绿灯,解决了转型升级中至为关键的土地等问题,满足了台资企业完善产业链的需求。生产性台资企业可以进行产品的研发、设计、营销等业务。

  (解读)省国土资源厅:在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可经依法审批,改变用途,发展服务贸易类项目,但不包括进行房地产等商业开发。这将有利于台资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同时,由于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商服用地,企业须依法补缴一定土地出让金。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服务贸易等,我省已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应予以倾斜扶持。

构建平台,促进台商科技产业园区发展

   核心揭示:对兼具台商投资、高科技、产业集中三要素的台商科技产业园在认定、运作机制、基础设施、科技转化以及产业发展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一)鼓励台商投资高科技产业园区。支持泉州惠安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福清洪宽台湾机电园、泉州霞美光伏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台商创业园、闽台科技合作示范基地(漳州漳浦、龙岩新罗)、台湾学者(泉州)创业园、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漳平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福建东山)水产品加工集散基地、宁德(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等台商科技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新增台商科技产业园区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商省台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共同认定。

  (十二)创新运作机制。台商科技产业园区由台商自行设立管理机构或开发公司,统一进行规划、公共服务和创新平台建设的,可申报工业园区或开发区产业创新等相关补助资金。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园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

  (十四)促进科技转化。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扶持产业发展。积极引导闽台产业对接高新技术项目进入园区,组织台商科技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海峡西岸LED和光伏产业示范园区。台商科技产业园区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

  (解读)省外经贸厅:这条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台商科技产业园区不仅可以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而且园区在融资、用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方面与省级开发区享受同等待遇。

 

提升服务水平 优化投资环境

 

“零关税”台湾水果登陆“海交会” (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从台资企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阶段加强服务。产前、产中主要措施包括加强投资促进、简化登记手续,确保用地需求、提供人才支持等,产后主要措施包括完善劳动关系、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建立辅导机制、建立联系机制、做好台商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加强投资促进。研究出台《福建省台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目录内各类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的现行优惠政策;对台商来闽投资重大临港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一项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跟进政策。

  (十七)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台湾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企业;台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在福建省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拥有子公司3个以上;台资企业申请使用不体现行业特点或经营特征的企业名称,允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行业3个以上大类;台资企业申请冠或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词的名称,允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十八)简化登记手续。放宽对台资企业的前置审批要求,符合条件的,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义来闽投资的,允许凭其第三地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直接办理登记;允许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台资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在同一县级辖区内分离的,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指导台资企业利用国家工商总局为我省专门开通的网上申报通道,申请使用含有“(中国)”字样等影响力较大的企业名称。

  (十九)满足用地需求。对台商科技产业园区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台资项目,在用地指标上比照省重点项目办理。

  (二十)提供人才支持。引进台湾人才,为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发挥我省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闽台职业教育、闽台校企、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合作,加大台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引导省内普通高校、职业技术学院(校)针对台资企业布局和用人、用工要求,设立对口专业,培养台资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探索开展专业人才订单培养。

  (二十一)完善劳动关系。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指导,满足台资企业用工。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十二)设立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站。组织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为台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知识产权事务援助等“上门服务”。开辟“中国(福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台资企业维权援助绿色通道。

  (解读)省知识产权局针对台资企业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开展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到台资企业,指导企业正确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正确应对审查员的意见陈述要求,正确检索专利文献、开展专利预警研究;指导企业如何避免侵权并积极应对专利纠纷并正确开展其他与专利有关的工作。通过指导,促进台资企业的技术人员对本领域专利技术的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的知识产权情况,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省知识产权局还开辟了“中国(福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中心”台资企业维权援助绿色通道。对于台资企业的维权援助申请实行特事特办,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维权援助服务。对台资企业的维权援助内容包括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接受并处理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举报或投诉;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参考意见;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案件,组织研究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为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预警服务。

  (二十三)建立辅导机制。成立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团,宣传各项惠台措施,指导台资企业用好用活优惠政策。适时邀请台湾工研院、生产力中心等权威机构与知名管理咨询公司来闽为台资企业进行技术和管理辅导。

  (解读)去年12月23日,省台办、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在国台办经济局和科技部台办指导下成立的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团,在泉州举办了首场“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及发展战略研讨会”。为了深入扎实做好有关工作,省台办在对省内台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摸查的基础上,牵头组成了由省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国土资源厅、劳动保障厅、科技厅、农业厅、工商局、国税局、检验检疫局、福州海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参加的本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团。于2009年1月5日在福州举办了首场政策辅导班,就近期国家和福建新出台的一系列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邀请省有关部门专家对台资企业进行专场辅导,现场答疑解难,取得良好成效。4月8日,全国首个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培训基地在泉州市挂牌成立。随后,举行了培训基地首场专家论坛。

  (二十四)建立联系机制。完善各级领导与台资企业联系制度,健全台协会会长座谈会制度,定期走访台资企业,及时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二十五)做好台商权益保障工作。加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的执法检查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取消、停征、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一步减轻台资企业负担。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五大突破

  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台资小企业贷款,省财政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小企业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风险补偿。

  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支持金融机构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台资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创新贷款担保方式。

  三、对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实行优惠的保费。对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相应的贴息。

  四、支持台资生产性企业向服务业转型。

  五、简化登记手续。工商部门放宽对台资企业的前置审批要求等措施。

关键词

 

  提高贷款比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将在今后2至3年内为台资企业提供总计1300亿元的贷款额度。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为台资小企业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上年度台资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台资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基数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

  贷款延期支持:对台资企业大型设备进出口项下预收预付款和延收延付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受贸易信贷比例限制。

  权利质押和动产抵押贷款: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商标专用权等。在《担保法》的基础上,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大了可以做担保的动产范围,比如企业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应收账款都可以用来做担保。

  外部信用评级:为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总行受国务院委托,牵头在全国各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为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引导商业银行查询使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扶持信用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参与外部信用评级,有利于增加台资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自身的贷款融资能力。

  先照后证:对国家规定企业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有关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但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危等高危行业的台资企业,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发给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方便台资企业开展有关筹备工作。有效期内企业可持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到工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编辑: 邵磌     
 

 

 
中国台湾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