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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国人入境就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审批

  时间:2005-12-15 09:22    来源:     
 
 

  行政许可项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审批
          (代表机构聘用外籍及台港澳人员就业审批)

  项目编号(空):

  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 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申办聘用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第三章第十六条;《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九条。

  (三)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代表机构申办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的中文简历;

  (4)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护照或台胞证、回乡证、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健康证明;

  (6)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在聘用单位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两张。

  注: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及国内律师事务所聘雇外籍或台港澳人员,须持司法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上述有效文件方可办理。

  2、申办就业证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有效护照或台胞证、回乡证、旅行证正本;

  (3)《就业证》正本;

  (4)就业延期申请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申办就业证延期需3个工作日;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岗位

  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及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四)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 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五)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 无犯罪记录;

  (4)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在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人员;

  3、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第三章第十六条及《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北京市司法局同意并颁
发外国、香港、澳门人员工作证件的通知》。

  (三)审查岗位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主管主任

  (四)岗位职权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对审查不合格的,报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进行复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复查意见。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内。依法可以延长10日。

  四、 决定

  (一)审定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定岗位及职权

  经办人员:对材料审查合格的,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

  主管主任:对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复查意见。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办人领取。

  五、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工作期满,终止代表任期及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人的就业证交还,如
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职介中心。

  (二)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或由外地迁入本市工作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在外地工作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及其它相关手续重新申办。

  (三)市职介中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724

  行风监督举报:12333

  公告查询网址:www.bjld.gov.cn

  七、 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三)日常监督和管理;

  (四)举报查处。 


  来源: 北京劳动保障网 

                                责任编辑:剑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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