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来源:      日期:2007-07-17 15:40

 

  凡进入创业园的台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镇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四年到第八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奖励。

  同时,台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高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由市镇财政按税收级次给予奖励。此外,针对台农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的特点,当地政府及财政金融部门将帮助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及引进项目的融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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