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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关于确认《港台海运商谈纪要》事函(1)(1997)

  时间:2001-04-13 10:16    来源:     
 
  海峡交流基金会:
  根据我会委托,香港船东会赵世光先生等人经与财团 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张良任先生等人协商,拟定并签署《港 台海运商谈纪要》,全文如下:
               港台海运商谈纪要
  香港船东会赵世光先生等人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张良任先生等人经协商,就今年7月1日后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进入台湾开放港口,及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进入香港港口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一、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自进入台湾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舶旗杆,只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船舶主桅杆,暂不悬挂旗,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悬挂。
  二、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自进入香港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艇旗杆,暂不悬挂旗,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悬挂;在船舶主桅杆,也暂不悬挂旗。
  三、在两地注册(登记)的商船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还可悬挂各自的公司旗和信号旗。此外,在两地注册(登记)的商船增悬挂任何旗帜或变更上述旗帜,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商谈纪要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对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权可并换文确认,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五、本商谈纪要于5月24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我会同意上述商谈纪要。请贵会对上述纪要回函予以确认。
  本电传文本另于本日以快递邮件寄送贵会。
  顺致
时祺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7年6月16日


附:海基会6月16日来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贵会本(十六)日九七(研)O八六号函收悉。
  贵会函告之“港台海运商谈纪要”全文,业经我方确认特此函复。
  本会本(十六)日上午请贵会确认“台港海运商谈纪要”之海仁陆(法)字第八六??O六一八六号函以文本函均将于本日以快速寄送贵会。
  专此 顺致
时祺
                        海峡交流基金会
                         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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