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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关于“7.10”海难事件诉讼事函(1997)

  时间:2001-04-13 10:16    来源:     
 
  海峡交流基金会:
  据浙江省有关方面函告,有关1994年7月10日台湾宜兰县上好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好三号’渔船受雇的大陆10名船员(浙江省6名,福建省4名)死亡事件,大陆遇难渔民的派出单位福建霞浦县同兴贸易公司等3家公司,作为“7·10”海难事件中的受损害方,已委托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赵秉志律师作为全权诉讼代理人,对“上好三号”船东在台湾地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赵秉志律师于1995年8月10日委托台中市宏儒法律事务所沈朝江律师为复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享有一切诉讼行为之权利。沈朝江津师已作为“7·10”海难事件大陆被害方的复讼代理人在台湾参与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上好三号”船东等原因,致使此案拖至两年半之久未有实质性进展,大陆遇难者家属的合法权益至今未能得到保护。
  请贵会将上述情况转告台湾有关方面,公正合理的处理此案,使大陆10名遇难者家属蒙受的重大损失早日得到合理赔偿。
专此 顺致
时祺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7年 1月 10日
附:海基会1月21日来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关于“上好三号”海难事件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事,贵会本年一月十日九七(协)O一O号函悉。
本会已将贵会来函转知我方有关机关。
  专此 顺致
时祺
                           海峡交流基金会
                           一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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