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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关于福建“闽长渔4418”号渔船事函(2)(1997)
时间:2001-04-13 10:16 来源:
海峡交流基金会:
贵会10月23日关于福建“闽长渔4418号”渔船事函悉。
有关此事件发生经过,我会10月15日给贵会的函已做说明。“闽长渔4418号”是在正常返航途中,行经通常经过海域时遭台军警追赶、强行登船,强迫渔船随台艇驶往马祖。当其无理要求遭拒绝后,台军警先以斧头砍驾驶台门,并殴打、开枪打伤渔民,渔民出于自卫,奋起反抗。造成此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台军警长期无理拦截、临检、殴打、扣留、枪击大陆渔船民的不人道行径。
庄镇耀在福建有关方面的医护下,已基本恢复健康,并两次与其家人通了电话。
为避免此事件复杂化,维护台湾海峡祥和气氛,福建有关方面决定只要求庄镇耀赔偿受伤福建渔民的医疗费和经济损失,有关赔偿事宜,将由福建省红十字会与贵方红十字组织或其他民间团体联系解决。在此基础上,福建省红十字会将尽速安排庄返台的具体事宜。
请贵会将上述意见转告台湾有关方面。
此复 顺致
时祺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7年10月24日
编辑: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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