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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关于遣返台湾居民蔡志伟事函(1997)

  时间:2001-04-13 10:16    来源:     
 
  海峡交流基金会:
  贵会5月21日关于协助遣返台湾居民蔡志伟事函悉。
  据有关方面告:拟按照“金门协议”遣返台湾居民蔡志伟。我有关部门冻结的100万元港币和10万元美金的赃款及扣押的44万元美金旅行支票等财物将一并交还。
  此复 顺致
时祺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7年7月7日

附:海基会5月21日来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顷根据我方主管机关函告,略以我方人民蔡志伟问,一九七O年三月十七日生,身分登字号F一二一OOO八四,住址为台北市北投区裕民一路四十巷三十一号十楼)涉嫌盗领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中山分行存户之存款,该案业经移送我方司法机关侦查中;据悉渠已将赃款兑换为美金旅行支票并携往深圳藏匿,已为贵方公安单位拘留中,爰请本会协调贵方协助遣返等语。
  为此,检附蔡嫌之指纹卡影本及渠所持赃款之美金旅行支票一览表各一份,请贵会协调有关单位协助遣返,并将犯罪证据一并移交,以利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盼速获复。
  专此 顺致
时祺
                           海峡交流基金会
                            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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